机动车丢失如何办理注销

如题所述

一,机动车丢失办理注销如下:
1、机动车辆丢失之后,如想办理销户手续,首先需要到当地的公安机关报案,成功立案完成后的6个月时间没有找到机动车辆,公安机关开具机动车灭失证明,携带证明办理相关手续。
2、机动车辆丢失之后,如不办理相关报案手续,将无法办理车辆的销户手续,车主名下将会有机动车辆未年检或未未报废的信息,会影响到再次购买机动车辆。
3、机动车辆的销户是要根据机动车辆使用性质来确定,已经达到国家规定强制报废标准的机动车辆,一定要按照指定时间完成车辆报废,避免造成机动车辆使用上的影响,导致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
二、办理流程
机动车所有人应当在报废期满前将机动车交售机动车,1,回收企业,机动车回收企业应当在机动车解体后7日内将《机动车停驶、复驶/注销登记申请表》,报废的机动车登记证书、号牌、行驶证、《报废机动车回收证明》副本交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注销。
2,机动车所有人逾期不办理注销登记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公告机动车登记证书、号牌、行驶证作废。
3,办理车辆注销时,如遗失号牌、行驶证应同时办理补发手续。对其他原因无法交回机动车号牌、机动车行驶证的,由车辆管理所公告作废。
车辆注销一共分三种情况,如果说是因为丢失的话,那么应该到当地的公安机关进行报案的,公安机关在3到6个月找不到的话,就会开车辆丢失证明,带着这个证明到车管所注销就可以。还有一种就是报废的话,拿着报废单子到车管所注销。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2004年4月28日国务院第49次常务会议通过 根据2017年10月7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687号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的《国务院关于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修正)
第四条 机动车的登记,分为注册登记、变更登记、转移登记、抵押登记和注销登记。
第九条 已注册登记的机动车达到国家规定的强制报废标准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在报废期满的2个月前通知机动车所有人办理注销登记。机动车所有人应当在报废期满前将机动车交售给机动车回收企业,由机动车回收企业将报废的机动车登记证书、号牌、行驶证交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注销。机动车所有人逾期不办理注销登记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公告该机动车登记证书、号牌、行驶证作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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