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果当地社区矫正机构出具确有悔改表现的考核材料,由县司法局矫正科盖章确认,报原所在监狱审查并组织考核后,是否可以提请减刑呢?
追答理论上可行,实际操作中很困难。监狱不会这样做。但是,可以稍微变通,也就是说取消监外执行,予以收监,然后由监狱方根据你所说的材料提请减刑建议书。
追问其实监狱是希望通过减刑的办法对暂予监外执行的罪犯缩短刑期(特别是刑期相对较长的罪犯),以减少考察并延期的次数。目前社区矫正工作已经在全国推开,矫正机构对矫正对象的考核理应纳入其减刑考核,监狱所在地的中级法院、驻监狱检察院也应该积极创新审判、监督方式,对社区矫正对象在其改造表现符合减刑条件时,能够及时向原监狱提供矫正期间的考核材料,由监狱及时向中级法院提请减刑建议。
追答不行的,这里涉及到一个如何确认“确有悔改表现”的问题。不管是社区也好,派出所也好,都只能做到最低限度的监管或者根本做不到监管,对监外执行人员的表现无法客观评价,其出具的证明无法采信。只有重大立功表现的几种情形,可以有证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