暂予监外执行的罪犯在监外执行期间可以减刑吗?如何提请?具体条件是什么?程序如何操作?

如题所述

一般不能,监外执行的时候没有考核分,所以没有办法减刑。
特殊情况可以,即法律规定的几种重大立功表现。
(一)阻止他人重大犯罪活动的;
(二)检举监狱内外重大犯罪活动,经查证属实的;
(三)有发明创造或者重大技术革新的;
(四)在日常生产、生活中舍己救人的;
(五)在抗御自然灾害或者排除重大事故中,有突出表现的;
(六)对国家和社会有其他重大贡献的。
有这几种情况,是应当减刑的,程序还是由监狱作出提请减刑建议书到监狱所在地中院,然后由中院裁定。追问

如果当地社区矫正机构出具确有悔改表现的考核材料,由县司法局矫正科盖章确认,报原所在监狱审查并组织考核后,是否可以提请减刑呢?

追答

理论上可行,实际操作中很困难。监狱不会这样做。但是,可以稍微变通,也就是说取消监外执行,予以收监,然后由监狱方根据你所说的材料提请减刑建议书。

追问

其实监狱是希望通过减刑的办法对暂予监外执行的罪犯缩短刑期(特别是刑期相对较长的罪犯),以减少考察并延期的次数。目前社区矫正工作已经在全国推开,矫正机构对矫正对象的考核理应纳入其减刑考核,监狱所在地的中级法院、驻监狱检察院也应该积极创新审判、监督方式,对社区矫正对象在其改造表现符合减刑条件时,能够及时向原监狱提供矫正期间的考核材料,由监狱及时向中级法院提请减刑建议。

追答

不行的,这里涉及到一个如何确认“确有悔改表现”的问题。不管是社区也好,派出所也好,都只能做到最低限度的监管或者根本做不到监管,对监外执行人员的表现无法客观评价,其出具的证明无法采信。只有重大立功表现的几种情形,可以有证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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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个回答  2011-08-23
监狱法中没有条文规定,应该是没有,在我国暂予监外执行的条件一般是因为身患疾病需要保外就医的情况,如果罪犯正处于暂予监外执行期间,不可能参与监狱内的奖惩考核,是不可能减刑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