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人以上实施危及他人人身、财产安全的行为,应承担怎样的责任?

如题所述

现实问题

卫某和蒋某是两名社会青年,成天无所事事,游手好闲。一日,两人在路上闲逛,卫某看到路边有个厂区的围墙,卫某提议比赛看两人是否能把烟头弹到围墙里,蒋某欣然同意。结果两人都将烟头弹到了围墙里,不料在围墙的另一边堆放着一堆易燃的刨花,烟头引燃了刨花,引发了大火,烧毁了工厂的部分财产。之后工厂将两人告上法院,要求承担侵权责任,但两人均表示工厂无法确认引发大火的烟头是谁的,故不同意承担侵权责任。那么,法院会如何处理呢?

律师解答

依据《侵权责任法》的规定,二人以上实施危及他人人身、财产安全的行为,其中一人或者数人的行为造成他人损害,能够确定具体侵权人的,由侵权人承担责任;不能确定具体侵权人的,行为人承担连带责任。这就是法律上的“共同危险行为”,构成共同危险行为的要件有三:一是行为人为多数;二是行为本身具有危险性;三是不能确定具体加害人。符合这三项要件,即应成立共同危险行为,而由各行为人对受害人承担连带责任。

在这则案例中,卫某和蒋某共同实施了弹烟头的危险行为,导致了火灾,且不能确定到底是由谁的烟头引燃的大火,故两人因承担连带责任。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

第十条 二人以上实施危及他人人身、财产安全的行为,其中一人或者数人的行为造成他人损害,能够确定具体侵权人的,由侵权人承担责任;不能确定具体侵权人的,行为人承担连带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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