怎么理解人民检查院实行的“双重领导体质”

如题所述

并不是只有人民检察院实行双重领导体制,一般的地方国家机关都是含有双重领导成份。其表现为在行政关系上归地方政府领导,在业务上归上级同类部门的领导。这就是人们常说的“条块分割”。
1.双重领导制又称“双重从属制”,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机关内部实行的一种制度。即一个部门由两个上级来领导。从机关管理方面讲,双重领导关系是指地方国家机关受同级国家权力机关以及党委和上级同类型机关同时领导,一般的地方国家机关都含有双重领导。表现为在行政关系上归地方政府领导,在业务上归上级同类部门的领导。这就是人们常说的“条块分割”。
  2.党的纪律检查委员会的双重领导
  中国共产党的地方各级纪律检查委员会和基层纪律检查委员会在同级党的委员会和上级纪律检查委员会双重领导下进行工作。
  3.政府部门中的双重领导
  政府部门既受同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的领导,并对它们负责和报告工作,又受上级人民政府的领导;
  4.司法系统的双重领导
  地方上的司法系统虽然具有相对的独立性,但某种意义上说也是一种双重领导。如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不但对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常务委员会负责,同时在业务上也要受上级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指导。
  5.军队中的双重领导
  省军区、军分区、县(市)人民武装部,既坚持军事系统的垂直领导和隶属关系,又受同级地方党委领导。实行地方和军队双重领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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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个回答  2017-03-17
人民检察院实行双重从属制。最高人民检察院对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负责,并领导地方各级人民检察院和专门人民检察院的工作;地方各级人民检察院对产生它的国家权力机关和上级人民检察院负责,并接受上级人民检察院领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