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民受教育权利平等保障的含义

如题所述

第一,明确规定公民平等享有受教育的法定权利。我国《宪法》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在法律面前一律平等”,“国家尊重和保障人权”。《义务教育法》第4条进一步规定,“凡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的适龄儿童、少年,不分性别、民族、种族、家庭财产状况、宗教信仰等,依法享有平等接受义务教育的权利”。这些规定体现了我国教育平等的基本性质。同时,法律还规定了国家保障人民群众平等受教育权的多项举措。

第二,坚持教育的公益性原则。公益性是社会主义教育的本质属性。只有坚持公益性原则,才能保证各级各类教育的社会主义办学方向,才能真正实现教育公平。我国教育法律法规通过明确办学要求、强化政府责任、加大优惠力度等方式,确保教育公益性真正落到实处。《教育法》第8条规定,“教育活动必须符合国家和社会公共利益”;第53条规定,“国家建立以财政拨款为主、其他多种渠道筹措教育经费为辅的体制”等,从根本上确认了国家发展教育事业的法律责任。

第三,突出强调保障特殊群体的受教育权利。《宪法》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在政治的、经济的、文化的、社会的和家庭的生活等各方面享有同男子平等的权利”,“国家和社会帮助安排盲、聋、哑和其他有残疾的公民的劳动、生活和教育”等。《教育法》第10条规定,“国家根据各少数民族的特点和需要,帮助各少数民族地区发展教育事业”。这些规定,全面地体现了国家对于特殊群体的教育平等措施,使我国各族人民都能享受到公平的教育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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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个回答  2013-04-13
《宪法》第46条第一款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受教育的权利和义务。”
《教育法》第九条规定“公民不分民族、种族、性别、职业、财产状况、宗教信仰等,依法享受平等的受教育机会。”保障公民有平等的受教育机会,就要做到让受教育者在受教育的起点上平等(即入学机会平等),受教育的过程上平等(即就学过程平等),以及受教育的终点是哪个平等(即学业成就机会平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