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辽宁沈阳在职教师注册制度改革实施时间

2016辽宁沈阳在职教师注册制度改革实施时间

中小学教师职称制度将进行改革,建立统一的职务制度,并在新的中小学教师中设立正高级职称。这意味着中小学教师当中也将涌现一批“教授”。《2016年沈阳市中小学教师高级职称评定条件及标准》希望对各位老师有一定的帮助,具体情况以官方公告为标准:

小学教师系列专业技术资格分为3个等级。分别高级教师(中级)、一级教师和二级教师(初级),通过评审获得资格。

一、政治思想要求

中学教师应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热爱社会主义祖国,努力学习马克思主义和党的基本路线、方针、政策,热爱教育事业,关心爱护学生,全面贯彻教育方针,教书育人。努力做好本职工作,认真履行职责,承担教育教学工作任务。有良好的师德,为人师表,遵纪守法,团结同志,作风正派。

但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不能确定或晋升教师职务:

(1)不能坚持四项基本原则或在思想品德方面犯有严重错误者;

(2)职业道德差,不能为人师表,在校内外影响较坏,仍无明显悔改表现者;

(3)打骂、体罚学生,造成不良影响的

(4)不服从分配,拒绝承担教育教学任务或在近两年内连续旷工五天(累计旷工十天)以上者

(5)职称评聘中弄虚作假者

(6)违反党纪、政纪等受记过以上处分未满一年者。

二、正常申报及评审标准

【小学高级教师】

1、中师毕业担任小学一级教师五年以上,专科毕业担任小学一级教师三年以上,或高等师范学校及其他高等学校本科毕业见习期一年期满。

2、对所教学科,具有比较扎实的文化专业知识,教学经验丰富,能选择良好的教学方法,培养学生能力,发展智力,并能结合学科课程,上好活动课程,教学效果显著。

3、掌握比较扎实的小学教育理论,对学生进行思想品德教育或班主任工作方面有较丰富的经验,善于根据学生的年龄特征和实际,善于结合学科教育,对学生进行思想品德教育,教育效果显著。

4、在教育教学研究中有一定能力并承担一定教学研究任务,写出理论联系实际具有一定价值的经验总结,科研报告或论著。

5、能组织指导一、二、三级教师进行教育教学研究,提高教育教学水平取得明显效果。

6、能履行《试行条件》规定的高级教师职责,完成规定的教学工作量。

7、按规定参加继续教育,成绩合格。

8、年度考核结果为称职以上,其中任现职以来,至少有一次考核结果为优秀。

【正高级教师】

1、具有崇高的职业理想和坚定的职业信念;长期工作在教育教学第一线,为促进青少年学生健康成长发挥了指导者和引路人的作用,出色地完成班主任、辅导员等工作任务,教书育人成果突出

2、深入系统地掌握所教学科课程体系和专业知识,教育教学业绩卓著,教学艺术精湛,形成独到的教学风格

3、具有主持和指导教育教学研究的能力,在教育思想、课程改革、教学方法等方面取得创造性成果,并广泛运用于教学实践,在实施素质教育中,发挥了示范和引领作用

4、在指导、培养一级、二级、三级教师方面做出突出贡献,在本教学领域享有较高的知名度,是同行公认的教育教学专家

5、一般应具有大学本科及以上学历,并在高级教师岗位任教5年以上

【高级教师】

1、根据所教学段学生的年龄特征和思想实际,能有效进行思想道德教育,积极引导学生健康成长,比较出色地完成班主任、辅导员等工作,教书育人成果比较突出

2、具有所教学科坚实的理论基础、专业知识和专业技能,教学经验丰富,教学业绩显著,形成一定的教学特色

3、具有指导与开展教育教学研究的能力,在课程改革、教学方法等方面取得显著的成果,在素质教育创新实践中取得比较突出的成绩

4、胜任教育教学带头人工作,在指导、培养二级、三级教师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取得了明显成效

5、具备博士学位,并在一级教师岗位任教2年以上;或者具备硕士学位、学士学位、大学本科毕业学历,并在一级教师岗位任教5年以上;或者具备大学专科毕业学历,并在小学、初中一级教师岗位任教5年以上。城镇中小学教师原则上要有1年以上在薄弱学校或农村学校任教经历

【一级教师】

1、具有正确教育学生的能力,能根据所教学段学生的年龄特征和思想实际,进行思想道德教育,有比较丰富的班主任、辅导员工作经验,并较好地完成任务

2、对所教学科具有比较扎实的基础理论和专业知识,独立掌握所教学科的课程标准、教材、教学原则和教学方法,教学经验比较丰富,有较好的专业知识技能,并结合教学开展课外活动,开发学生的智力和能力,教学效果好

3、具有一定的组织和开展教育教学研究的能力,并承担一定的教学研究任务,在素质教育创新实践中积累了一定经验

4、在培养、指导三级教师提高业务水平和教育教学能力方面做出一定成绩

5、具备博士学位;或者具备硕士学位,并在二级教师岗位任教2年以上;或者具备学士学位或者大学本科毕业学历,并在二级教师岗位任教4年以上;或者具备大学专科毕业学历,并在小学、初中二级教师岗位任教4年以上;或者具备中等师范学校毕业学历,并在小学二级教师岗位任教5年以上

【二级教师】

1、比较熟练地掌握教育学生的原则和方法,能够胜任班主任、辅导员工作,教育效果较好

2、掌握教育学、心理学和教学法的基础理论知识,具有所教学科必备的专业知识,能够独立掌握所教学科的教学大纲、教材、正确传授知识和技能,教学效果较好

3、掌握教育教学研究方法,积极开展教育教学研究和创新实践

4、具备硕士学位;或者具备学士学位或者大学本科毕业学历,见习期1年期满并考核合格;或者具备大学专科毕业学历,并在小学、初中三级教师岗位任教2年以上;或者具备中等师范学校毕业学历,并在小学三级教师岗位任教3年以上

【三级教师】

1、基本掌握教育学生的原则和方法,能够正确教育和引导学生

2、具有教育学、心理学和教学法的基础知识,基本掌握所教学科的专业知识和教材教法,能够完成所教学科的教学工作

3、具备大学专科毕业学历,并在小学、初中教育教学岗位见习1年期满并考核合格;或者具备中等师范学校毕业学历,并在小学教育教学岗位见习1年期满并考核合格


温馨提示:答案为网友推荐,仅供参考
第1个回答  2017-10-05
沈阳市教师职称改革方案细则新动向最新消息
8月26日,国务院召开常务会议决定全面推开中小学教师职称制度改革,为基础教育发展提供人才支撑。
会议决定,将中小学教师职称制度改革在全国全面推开:
一、是将分设的中学、小学教师职称(职务)系列统一为初、中、高级。
二、是修订评价标准,注重师德、实绩和实践经历,改变过分强调论文、学历倾向,并对农村和边远地区教师倾斜。
三、是建立以同行专家评审为基础的评价机制,并公示结果、接受监督。
四、是坚持职称评审与岗位聘用相结合,实现人尽其才、才尽其用。
2015中小学教师职称制度改革相关细则
健全制度体系
遵循中小学教师成长规律和职业特点,将原中学教师职务系列与小学教师职务系列统一并入新设置的中小学教师职称(职务)系列。统一后职称(职务)等级和名称为:员级、助理级、中级、副高级、正高级,职称(职务)名称依次为三级教师、二级教师、一级教师、高级教师和正高级教师。原中学高级教师(含小学小中高)对应高级教师;原中学一级教师和小学高级教师对应一级教师;原中学二级教师和小学一级教师对应二级教师;原中学三级教师和小学二级教师对应三级教师。
完善评价标准,创新评价机制
按照国家新制定的《中小学教师专业技术水平评价基本标准条件》,明年上半年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省教育厅将新出台我省中小学教师中、高级专业技术职务评聘条件。重点是坚持育人为本、德育为先原则,注重师德素养、注重教育教学工作业绩、注重教育教学方法、注重教育教学一线实践经历,切实改变以往过分强调论文、学历的倾向,引导教师立德树人、爱岗敬业、积极进取,不断提高实施素质教育的能力和水平。根据国家《中小学教师水平评价基本标准条件》第二条规定,中小学教师评聘各级专业技术职务须“具备相应的教师资格及专业知识和教育教学能力,在教育教学一线任教,切实履行教师岗位职责和义务”明年新出台的中小学教师中、高级专业技术职务评聘条件将注重教育教学一线任教的教师,对具备相应教师资格,已评聘相应岗位专业技术职务,长期未在教育教学一线任教,即长期未履行《中小学教师职务试行条件》所规定的岗位职责和义务的,今后将不再按专业技术岗位评聘相应专业技术职务和岗位等级。所以,提醒各级各类中小学校“双肩挑”人员(指兼有学校中层以上领导工作的教师)和乡镇教办人员以及原专职从事行政管理工作已聘任专业技术职务岗位人员,今后要评聘专业技术职务的,必须按《中小学教师职务试行条例》的规定,应承担一门学科以上课程的教学任务。否则,将按职责分类规范聘任到管理人员岗位。建立以同行专家评审为基础的业内评价机制,改革和创新评价办法。今后中小学教师职务评审将采取说课讲课、面试答辩,专家评议等多种评价方式。
中小学教师专业技术职务设置范围:中小学、职业中学、幼儿园、特殊教育学校、工读学校及省、地(市)、县教研室和校外教育机构。
附件:《中小学教师水平评价基本标准条件》
一、拥护党的领导,胸怀祖国,热爱人民,遵守宪法和法律,贯彻党和国家的教育方针,忠诚于人民教育事业,具有良好的思想政治素质和职业道德,牢固树立爱与责任的意识,爱岗敬业,关爱学生,为人师表,教书育人。
二、具备相应的教师资格及专业知识和教育教学能力,在教育教学一线任教,切实履行教师岗位职责和义务。
三、身心健康。
四、中小学教师评聘各级别职称(职务),除必须达到上述标准条件,还应分别具备以下标准条件:
(一)正高级教师
1.具有崇高的职业理想和坚定的职业信念;长期工作在教育教学第一线,为促进青少年学生健康成长发挥了指导者和引路人的作用,出色地完成班主任、辅导员等工作任务,教书育人成果突出;
2.深入系统地掌握所教学科课程体系和专业知识,教育教学业绩卓著,教学艺术精湛,形成独到的教学风格;
3.具有主持和指导教育教学研究的能力,在教育思想、课程改革、教学方法等方面取得创造性成果,并广泛运用于教学实践,在实施素质教育中,发挥了示范和引领作用;
4.在指导、培养一级、二级、三级教师方面做出突出贡献,在本教学领域享有较高的知名度,是同行公认的教育教学专家;
5.一般应具有大学本科及以上学历,并在高级教师岗位任教5年以上。
(二)高级教师
1.根据所教学段学生的年龄特征和思想实际,能有效进行思想道德教育,积极引导学生健康成长,比较出色地完成班主任、辅导员等工作,教书育人成果比较突出;
2.具有所教学科坚实的理论基础、专业知识和专业技能,教学经验丰富,教学业绩显著,形成一定的教学特色;
3.具有指导与开展教育教学研究的能力,在课程改革、教学方法等方面取得显著的成果,在素质教育创新实践中取得比较突出的成绩;
4.胜任教育教学带头人工作,在指导、培养二级、三级教师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取得了明显成效;
5.具备博士学位,并在一级教师岗位任教2年以上;或者具备硕士学位、学士学位、大学本科毕业学历,并在一级教师岗位任教5年以上;或者具备大学专科毕业学历,并在小学、初中一级教师岗位任教5年以上。城镇中小学教师原则上要有1年以上在薄弱学校或农村学校任教经历。
(三)一级教师
1.具有正确教育学生的能力,能根据所教学段学生的年龄特征和思想实际,进行思想道德教育,有比较丰富的班主任、辅导员工作经验,并较好地完成任务;
2.对所教学科具有比较扎实的基础理论和专业知识,独立掌握所教学科的课程标准、教材、教学原则和教学方法,教学经验比较丰富,有较好的专业知识技能,并结合教学开展课外活动,开发学生的智力和能力,教学效果好;
3.具有一定的组织和开展教育教学研究的能力,并承担一定的教学研究任务,在素质教育创新实践中积累了一定经验;
4.在培养、指导三级教师提高业务水平和教育教学能力方面做出一定成绩;
5.具备博士学位;或者具备硕士学位,并在二级教师岗位任教2年以上;或者具备学士学位或者大学本科毕业学历,并在二级教师岗位任教4年以上;或者具备大学专科毕业学历,并在小学、初中二级教师岗位任教4年以上;或者具备中等师范学校毕业学历,并在小学二级教师岗位任教5年以上。
(四)二级教师
1.比较熟练地掌握教育学生的原则和方法,能够胜任班主任、辅导员工作,教育效果较好;
2.掌握教育学、心理学和教学法的基础理论知识,具有所教学科必备的专业知识,能够独立掌握所教学科的教学大纲、教材、正确传授知识和技能,教学效果较好;
3.掌握教育教学研究方法,积极开展教育教学研究和创新实践;
4.具备硕士学位;或者具备学士学位或者大学本科毕业学历,见习期1年期满并考核合格;或者具备大学专科毕业学历,并在小学、初中三级教师岗位任教2年以上;或者具备中等师范学校毕业学历,并在小学三级教师岗位任教3年以上。
(五)三级教师
1.基本掌握教育学生的原则和方法,能够正确教育和引导学生;
2.具有教育学、心理学和教学法的基础知识,基本掌握所教学科的专业知识和教材教法,能够完成所教学科的教学工作;
3.具备大学专科毕业学历,并在小学、初中教育教学岗位见习1年期满并考核合格;或者具备中等师范学校毕业学历,并在小学教育教学岗位见习1年期满并考核合格。

辽宁中小学教师增设正高级职称
今年7月至11月组织评聘,岗位空缺教师可跨校评聘
今后,辽宁省中小学教师职称增加了正高级职称,当中小学教师岗位出现空缺时,教师可进行跨学校评聘。4月1日,辽宁省人社厅、辽宁省教育厅联合印发了《辽宁省深化中小学教师职称制度改革实施方案》等系列文件,辽宁已启动教师职称改革,计划7月底前完成过渡,7月至11月组织评聘。
全省中小学教师职称增设正高级
此次中小学教师职称改革的实施范围为普通中小学、职业中学、幼儿园、特殊教育学校、工读学校;省、市、县(市、区)教研室和电化教育、少年宫等校外教育机构。
方案中明确,改革原中学和小学教师相互独立的职称(职务)制度体系。建立统一的中小学教师职务制度,教师职务分为初级职务、中级职务和高级职务,原中学教师职务系列与小学教师职务系列统一并入新设置的中小学教师职称(职务)系列。统一职称(职务)等级和名称,初级设员级和助理级;高级设副高级和正高级。员级、助理级、中级、副高级和正高级职称(职务)名称依次为三级教师、二级教师、一级教师、高级教师和正高级教师。
不再进行与岗位聘用相脱离的资格评审
省人社厅明确,全面实行中小学教师聘用制度和岗位管理制度,实现中小学教师职务聘任和岗位聘用的统一,不再进行与岗位聘用相脱离的资格评审。公办中小学教师的聘用和待遇,按照事业单位岗位管理制度和收入分配制度管理和规范。
方案确定,中小学教师高级、中级、初级岗位各层级之间的结构比例和高级、中级、初级岗位内部各等级的结构比例,根据新的中小学教师职称(职务)制度体系,按照国家和辽宁关于中小学教师岗位设置管理有关规定进行优化完善。中小学教师评聘上一职称层级岗位,由学校(单位)在核定的岗位结构比例内,按照一定比例差额推荐符合条件的教师参加职称评审,并按照有关规定将通过职称评审的教师聘用到相应的教师岗位。对改革前已经取得中小学教师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但未被聘用到相应岗位的人员,原有资格依然有效,聘用到相应岗位时不再需要经过评委会评审。
岗位如有空缺教师可跨校评聘
今后,中小学教师岗位出现空缺,教师可以跨学校(单位)评聘。按规定,跨学校(单位)评聘的,须向所在学校(单位)和拟聘学校(单位)提出申请并征得主管部门同意后方可申报。评审通过后,按事业单位人事管理规定办理人员交流手续,并在拟聘学校(单位)实现聘任。在乡村学校任教(含城镇学校教师交流、支教)3年以上、经考核表现突出并符合具体标准条件的教师,同等条件下优先评聘。
辽宁省还下发了改革方案的配套文件《辽宁省中小学教师专业技术水平评价基本标准条件(试行)》,要求各市制定本地区中小学教师专业技术水平评价具体标准条件,可在省基本标准条件基础上适当提高。同时,应充分体现不同学段学校、不同类型教师的特点和要求,有所区别。原则上不予破格评审。对少数特别优秀的教师,可执行相应的破格条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