甲把东西借给乙,乙把东西卖给丙,乙丙合同是否有效

做公务员的题目遇到的,我觉得是无效的,可是答案是有效的,是不是答案错了啊?

甲把东西借给乙,乙把东西卖给丙,乙丙合同是有效的。
法律所要保护的是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又要维护合同的稳定性。丙属于善意第三人,法律保护善意取得,所以乙和丙的合同的有效的。
但是,甲和乙之间就另当别论了,乙对甲的财产无权处分,应该赔偿甲的损失。双方或多方当事人自然人或法人关于建立、变更、消灭民事法律关系的协议。此类合同是产生债的一种最为普遍和重要的根据,故又称债权合同。
合同是双方的法律行为。即需要两个或两个以上的当事人互为意思表示意思表示就是将能够发生民事法律效果的意思表现于外部的行为。双方当事人意思表示须达成协议,即意思表示要一致。合同系以发生、变更、终止民事法律关系为目的。合同是当事人在符合法律规范要求条件下而达成的协议,故应为合法行为。
合同一经成立即具有法律效力,在双方当事人之间就发生了权利、义务关系,或者使原有的民事法律关系发生变更或消灭。当事人一方或双方未按合同履行义务,就要依照合同或法律承担违约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四百六十五条 依法成立的合同,受法律保护。
依法成立的合同,仅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四百六十六条 当事人对合同条款的理解有争议的,应当依据本法第一百四十二条第一款的规定,确定争议条款的含义。
合同文本采用两种以上文字订立并约定具有同等效力的,对各文本使用的词句推定具有相同含义。各文本使用的词句不一致的,应当根据合同的相关条款、性质、目的以及诚信原则等予以解释。
第四百六十七条 本法或者其他法律没有明文规定的合同,适用本编通则的规定,并可以参照适用本编或者其他法律最相类似合同的规定。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履行的中外合资经营企业合同、中外合作经营企业合同、中外合作勘探开发自然资源合同,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
第四百六十九条 当事人订立合同,可以采用书面形式、口头形式或者其他形式。
书面形式是合同书、信件、电报、电传、传真等可以有形地表现所载内容的形式。
以电子数据交换、电子邮件等方式能够有形地表现所载内容,并可以随时调取查用的数据电文,视为书面形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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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个回答  2007-11-19
这里面有个”善意取得”的问题
如果当乙把东西卖给丙,丙并不知道这东西其实不是乙的,那么丙是善意的,那就有效的
那如果丙知道,这东西不是乙的,他/她还故意买,就是无效的.
关键就是看看丙是否恶意..
不过.这个问题...是问得浅了点.
第2个回答  2007-11-14
丙在不知情的情况下是有效的,因为丙是善意取得。
乙的行为属于无权处分,应对甲承担赔偿责任!!
第3个回答  2007-11-16
法律所要保护的是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又要维护合同的稳定性。丙属于善意第三人,法律保护善意取得,所以乙和丙的合同的有效的。
但是,甲和乙之间就另当别论了,乙对甲的财产无权处分,应该赔偿甲的损失。
第4个回答  2007-11-14
根据合同法的规定,应该是效力待定的合同。
根据物权法的规定,应该就是有效的了。本回答被提问者采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