阳光保险社会责任报告

如题所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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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报告披露内容无统一规范。社会责任报告的概念其实一直都是争论的焦点,致使我国将社会责任报告作为自愿披露信息,所以国家还未出台相关的法律和法规来对社会责任报告的披露进行一些规范和约束。这样就导致各企业披露出来的社会责任报告信息种类、数量、质量都参差不齐,缺乏一致性和可比性。各企业所发布的报告都在描述自己所做的贡献,完全不考虑利益相关者是否需要这样的信息。而且还可以看到在报告中企业的有些行为能否作为贡献来披露都值得商榷。究其原因,法律并没有强制要求企业披露对社会的责任贡献,所以企业就采取有贡献则大书特书,无贡献就避而不谈的策略。这样各企业编造的社会责任报告就完全不统一、不规范,相互之间就毫无可比性可言。(2)报告形式重于实质。很多上市公司发布社会责任报告仅仅是出于随大流,是出于自己的声誉需要而将信息披露出来。特别是同行业的企业,在了解到竞争对手已经发布了社会责任报告,如若自己不发布可能会丧失一些争取社会资源的主动权。在基于这种出发点的情况下,多数企业是被动披露一些无关紧要或虚假的信息,这必然是质量低劣的社会责任报告。这种社会责任报告看似将该披露的信息披露得非常的详实,其实都是一些无关紧要、对信息需求者并不具有判断企业形象、为投资或合作做参考的价值的信息。因为这些企业是追求报告形式上的合理,但是他们忽略了报告本身的作用是用来与其他组织和个体沟通,忘记了报告是用来将自己的信息真实完整地传递给公众的目的。(3)信息的真实度和完整度不够。目前还有很多企业发布的社会责任报告,主要是以表彰自己在一段时期内的出色贡献为主,在其洋洋洒洒的行文中充满了对自己的溢美之词。但是,当我们认真读完报告后发现,真正称得上贡献的指标为数不多,能满利益相关者需求的信息更少。很多企业披露出来的社会责任报告是不完整的,所涉及的有效内容很有限。真正有效的社会责任报告,最基本的应该体现企业在股东、债权人、员工、政府、环境、消费者六个方面的贡献,而且要强调的是这才是最基本的。在报告的真实度方面,也可以看到还是有些缺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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