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采购法中母公司投标可以用子公司的荣誉证书吗

如题所述

不可以。《政府采购法》共九章八十八条,除总则和附则外,分别对政府采购当事人、政府采购方式、政府采购程序、政府采购合同、质疑和投诉、监督检查、法律责任等问题,作出了较为全面的规定。

母公司与子公司虽然在事实上是控股关系,但是在法律上确实两个独立的民事主体,不能借用一方资质或业绩证明进行投标,即使投标了,也是可以不予认可的。


扩展资料:

防止供应商之间相互串标围标的其他规定:

一是《政府采购法》第34条规定,货物或者服务项目采取邀请招标方式采购的,采购人应当从符合相应资格条件的供应商中,通过随机方式选择3家以上的供应商,并向其发出投标邀请书。

如果上述项目是政府采购项目,那么拟邀请的这3家供应商是否是通过随机方式选择出来的,就是一条判断依据。

二是一些法规或规章针对特定采购内容在采购程序上提出了一些供应商之间避嫌要求,应当遵守。

《公路工程施工招标资格预审办法》(交公部发[2006]57号)第20条则明确要求,具有投资参股关系的关联企业,或具有直接管理和被管理关系的母子公司,或同一母公司的子公司,不得同时申请同一标段的资格预审。

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政府采购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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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个回答  2018-04-24
一般来说是不可以的。母子公司是独立的,子公司具有法人资格,独立承担民事责任,有自己的财务审计,所以荣誉应当是独享的。本回答被网友采纳
第2个回答  2018-04-24
同一法人,能证明隶属关系的可以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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