食品商品不合格能否按《食品安全法》的规定进行处罚

如题所述

食品商品经检验为“不合格”,在行政处罚中能否适用“食品安全法”第八十五条第(二)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有关主管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分工,没收违法所得、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和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二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五倍以上十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许可证:(二)生产经营致病性微生物、农药残留、兽药残留、重金属、污染物质以及其他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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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个回答  2019-08-15
只要该商品(产品)属于食品的范畴,都适用《食品安全法》。
《食品安全法》第九十九条规定, “本法下列用语的含义:
食品,指各种供人食用或者饮用的成品和原料以及按照传统既是食品又是药品的物品,但是不包括以治疗为目的的物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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