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法类通常情况是“从旧兼从轻”原则,“从旧兼从轻”原则具体举例说明:
首先,当遇到一个人的犯罪是在新刑法颁布以前,此时要考虑的是先适用旧刑法,即行为时的法律规定(从旧)。
其次考虑,如果是适用新的刑法更有利于被告人的话,如不认为是犯罪,或者是新刑法处罚较轻的话,则应该对被告人使用新刑法。
其次,如果是适用旧法更有利于被告人的话,如旧法不认为是犯罪或者是旧法规定的刑罚更轻时则对被告人适用旧法。
最后,根据每个案件的具体情况,来决定是适用旧法还是新法,既所谓的“从旧兼从轻”原则。
“从旧兼从轻”原则是我国处理各种法律问题的一项基本原则,除了刑法适用外,其他涉及到的法律问题也都适用“从旧兼从轻”原则。
扩展资料
在确定行政相对人的行为性质以及因此给予相应的惩处时,同样应受到从旧兼从轻原则的限制。
对此在理论上的理由和该原则在刑法适用上的理由是一致的,即对行为进行评价和惩处的法律修改了,就应当以修改后的法律对行为进行评价或惩处,除非这种评价或惩处增加了行政相对人的责任。
在立法上,也体现了对从旧兼从轻这一适用原则, 《行政诉讼法》第三十二条规定“被告对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负有举证责任,应当提供作出该具体行政行为的证据和所依据的规范性文件。
在此“规范性文件”指的是作出具体行政行为时有效的规范性文件,而不应该是相对人行为时有效而作出具体行政行为时已失效的规范性文件。由此可以看出在行政领域该原则同样是适用的。
参考资料来源 :百度百科-从旧兼从轻原则
刑法类通常情况是“从旧兼从轻”原则,“从旧兼从轻”原则具体举例说明:
首先,当遇到一个人的犯罪是在新刑法颁布以前,此时要考虑的是先适用旧刑法,即行为时的法律规定(从旧)。
其次考虑,如果是适用新的刑法更有利于被告人的话,如不认为是犯罪,或者是新刑法处罚较轻的话,则应该对被告人使用新刑法。
其次,如果是适用旧法更有利于被告人的话,如旧法不认为是犯罪或者是旧法规定的刑罚更轻时则对被告人适用旧法。
最后,根据每个案件的具体情况,来决定是适用旧法还是新法,既所谓的“从旧兼从轻”原则。
“从旧兼从轻”原则是我国处理各种法律问题的一项基本原则,除了刑法适用外,其他涉及到的法律问题也都适用“从旧兼从轻”原则。
扩展资料:
行政违法行为人是否持续的负有行政法上的法定义务,且行为人是否持续的违反该法定义务,如果都是肯定的回答,则该违法行为处于继续状态。
举例说明,甲公司2010年1月9日提供虚假登记材料骗取了公司登记,2017年6月10日因举报被工商部门查获,截止查获时,甲公司尚未改正其违法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第198条规定
“违反本法规定,虚报注册资本、提交虚假材料或者采取其他欺诈手段隐瞒重要事实取得公司登记的,由公司登记机关责令改正,对虚报注册资本的公司,处以虚报注册资本金额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五以下的罚款;对提交虚假材料或者采取其他欺诈手段隐瞒重要事实的公司,处以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情节严重的,撤销公司登记或者吊销营业执照”,参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三)第五条规定“发起人因履行公司设立职责造成他人损害,公司成立后受害人请求公司承担侵权赔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从民事责任承担主体来看,发起人因设立登记造成他人损害的,公司亦承担民事赔偿责任,也就是说无论根据《公司法》,还是参照《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三),甲公司应当对提供虚假登记材料的违法行为承担相应的行政责任,而不是登记申请人。
从《公司法》规定来看,实际上登记申请人在完成登记后,并不持续地负有保证登记材料真实的法定义务,负有保证登记材料真实义务的是成立后的甲公司,只要提供虚假登记材料的状态未被纠正,甲公司就持续的违反《公司法》规定的登记时应提供真实登记材料的法定义务。
其违法行为就一直处于持续状态,直到甲公司提交真实登记材料,主动履行法定义务以消除违法状态,或者被登记机关发现查处时,甲公司的违法行为才算终了。在本案中,甲公司违法行为发生的时间是2010年1月9日,终了时间是2017年6月10日。
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从旧兼从轻原则
您好,我说的是民事侵权案。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规章的决定》
经2010年12月31日第68次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常务会议审议,决定废止、修改下列规章,现予发布,自发布之日起生效。
废止某规章
适用新法
追问但至今还没有相关的新法呢?
追答应该会有的,只是法律名称不一样,但是相关条款应该会有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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