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1个回答 2016-06-24
日前,为加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市政府办公厅印发了《安全生产黑名单管理制度》,督促生产经营单位认真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依法履行安全生产义务,提升安全生产管理水平。
按照依法监管、客观公正、及时准确、惩戒过失的原则,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六类行为的,将被列入安全生产诚信“黑名单”:一是一年内发生死亡责任事故的,纳入县级管理“黑名单”,一年内发生一次死亡2人(含)以上的安全责任事故,或累计发生责任事故死亡2人(含)以上的,纳入市级管理“黑名单”;二是重大安全生产隐患未按时限要求进行整改或整改不到位;三是发生暴力抗法行为,或无视安全生产监察指令,擅自组织生产经营建设活动;四是发生事故隐瞒不报、谎报或迟报,故意破坏事故现场、毁灭有关证据;五是无证、证照不全、超层越界开采、超载超限超时运输等非法违法行为;六是经监管执法部门认定严重威胁安全生产的其他行为。纳入市级管理安全生产诚信“黑名单”的生产经营单位,同时纳入县级“黑名单”管理。
安全生产诚信“黑名单”实行期限管理,根据企业存在问题的严重程度和整改情况,被列入“黑名单”管理的期限一般为一年,对发生较大事故、重大事故、特别重大事故管理的期限分别为一年、二年、三年。
对被列入“黑名单”管理的生产经营单位,主管部门除依法给予行政处罚外,生产经营单位每半年至少向安全监管部门或行业主管部门报告一次安全生产诚信履行情况;各级安全监管部门对其实施重点监管监察;对其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一律取消评优评先资格,并将其不良行为及时公开曝光。同时将实行联动管控,在审批相关企业发行股票、债券、再融资等事项时,予以严格审查;在其参与土地出让、采矿权出让、工程建设项目招投标的公开竞争中,要依法予以限制或禁入;在其新建、改建、扩建项目审批中,暂停其享受的相关优惠政策;相关金融机构应当将其作为评级、信贷准入、管理和退出的重要依据;相关部门或保险机构可根据失信企业信用状况调整其保险费率。本回答被提问者采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