什么是安全生产黑名单诚信管理制度

如题所述

近日,为有效对企业安全生产违法失信行为实施惩戒,国务院安委会制定了《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不良记录“黑名单”管理暂行规定》。《规定》着眼于依法依规促进安全生产诚信体系建设,从主要依据、实施原则、纳入情形、基本程序和责任划分、管理和惩戒措施等方面,提出12条规定。“黑名单”的建立,将使有安全生产不良记录和失信行为的企业“一处失信,处处受限”。
瞒报生产安全事故等5类情形将进“黑名单”
根据《规定》,凡企业有下列5类情形之一的,将纳入国家安监总局管理的“黑名单”:发生重大及以上生产安全责任事故,或一个年度内累计发生责任事故死亡10人及以上的;发生生产安全事故、发现职业病病人后,瞒报、谎报或故意破坏现场、毁灭证据的;存在重大安全生产事故隐患、职业病危害因素的强度或浓度严重超标,被指出或责令整改后不按时整改或整改不到位的;暂扣、吊销安全生产许可证的;存在其他严重违反安全生产、职业病危害防治法律法规行为的等。
国家安监总局有关负责人表示,5类情形的行为是必须依法依规受到惩处的失信行为。对于企业安全不诚信行为,既要通过法律加以规范,加大执法检查频次并强化惩戒措施,让行为主体失“里子”;又要通过向全社会公开曝光,在评先表彰中实行“一票否决”,让其也失“面子”,从而督促企业提升安全生产诚信水平。
此外,在失信行为纳入的具体情形上,《规定》体现了安全生产与职业健康一体化监管的要求。这位负责人表示,随着全国生产安全事故总量持续下降,广大从业人员对职业健康的诉求不断增强。目前,我国职业病危害涉及30多个行业领域,接触严重职业病危害从业人员占从业人员总数的25%以上,职业卫生监管基础工作薄弱。针对此,5类情形中,3类融入了职业健康的内容。
根据《规定》,企业纳入“黑名单”管理的期限,为自公布之日起1年;连续进入“黑名单”的,从第二次起管理期限将变为3年。企业在管理期限内未发生新的符合纳入“黑名单”条件行为的,可经确认后移出“黑名单”。
严格限制或禁止“黑名单”企业新增项目核准等
按照《规定》,对“黑名单”企业,监管部门将建立常态化暗查暗访机制,不定期开展抽查,每半年至少1次,每年至少约谈1次其主要负责人。此外,国家安监总局将及时向相关部门和单位通报纳入“黑名单”企业信息,并按照相关部门规定,对“黑名单”企业采取严格限制或禁止其新增项目的核准、土地使用、采矿权取得、政府采购、证券融资、政策性资金和财税政策扶持等措施,并作为银行决定是否贷款等重要参考依据。
国家安监总局有关负责人表示,这体现了《规定》坚持上下互动与多部门联动、使失信行为主体失信成本最大化的特点,多部门惩戒为的就是真正做到“一处失信,处处受限”。
此外,为突出系统性和可操作性,《规定》在“黑名单”信息管理机制上设定了采集、告知、交换、公布和移出等5个环节及相关责任主体,对信息采集的具体要素、相关工作时间节点及执法频次等,提出了多处规范性或量化要求,形成环环相扣、责任明确的闭环管理系统。比如,《规定》提出“每条信息应包括生产经营单位名称、工商注册号、单位主要负责人姓名、行政处罚决定、执法单位等要素”等,为实现相关部门间共建共享创造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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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个回答  2016-06-24
日前,为加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市政府办公厅印发了《安全生产黑名单管理制度》,督促生产经营单位认真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依法履行安全生产义务,提升安全生产管理水平。

按照依法监管、客观公正、及时准确、惩戒过失的原则,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六类行为的,将被列入安全生产诚信“黑名单”:一是一年内发生死亡责任事故的,纳入县级管理“黑名单”,一年内发生一次死亡2人(含)以上的安全责任事故,或累计发生责任事故死亡2人(含)以上的,纳入市级管理“黑名单”;二是重大安全生产隐患未按时限要求进行整改或整改不到位;三是发生暴力抗法行为,或无视安全生产监察指令,擅自组织生产经营建设活动;四是发生事故隐瞒不报、谎报或迟报,故意破坏事故现场、毁灭有关证据;五是无证、证照不全、超层越界开采、超载超限超时运输等非法违法行为;六是经监管执法部门认定严重威胁安全生产的其他行为。纳入市级管理安全生产诚信“黑名单”的生产经营单位,同时纳入县级“黑名单”管理。

安全生产诚信“黑名单”实行期限管理,根据企业存在问题的严重程度和整改情况,被列入“黑名单”管理的期限一般为一年,对发生较大事故、重大事故、特别重大事故管理的期限分别为一年、二年、三年。

对被列入“黑名单”管理的生产经营单位,主管部门除依法给予行政处罚外,生产经营单位每半年至少向安全监管部门或行业主管部门报告一次安全生产诚信履行情况;各级安全监管部门对其实施重点监管监察;对其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一律取消评优评先资格,并将其不良行为及时公开曝光。同时将实行联动管控,在审批相关企业发行股票、债券、再融资等事项时,予以严格审查;在其参与土地出让、采矿权出让、工程建设项目招投标的公开竞争中,要依法予以限制或禁入;在其新建、改建、扩建项目审批中,暂停其享受的相关优惠政策;相关金融机构应当将其作为评级、信贷准入、管理和退出的重要依据;相关部门或保险机构可根据失信企业信用状况调整其保险费率。本回答被提问者采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