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法规规定,三楼以上的高层住宅,应当安装消防缓降器。高层公共建筑三层以上楼层应当在每层窗口、阳台等便于操作的部位设置救生缓降器、逃生滑道或者逃生梯等逃生辅助装置。
以山东为例,根据《山东省高层建筑消防安全管理规定》第十六条 新建、扩建、改建高层建筑消防设计应当符合国家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并符合下列要求:
(一)建筑保温应当按照有关规定使用不燃、难燃材料;
(二)消防车通道、消防车登高操作面范围内的地下车库、管道、暗沟等部分,应当能够承载大型消防车辆、装备;
(三)建筑高度超过一百米,且标准层建筑面积超过两千平方米的公共建筑,应当按照国家标准要求设置屋顶直升机停机坪或者供直升机救助的设施;
(四)高层公共建筑每层均应当设置可供消防救援人员进入的窗口,并应当设置可以在室外识别的明显标志;
(五)高层公共建筑三层以上楼层应当在每层窗口、阳台等便于操作的部位设置救生缓降器、逃生滑道或者逃生梯等逃生辅助装置;
(六)人员密集场所应当设置智能应急照明和疏散逃生引导系统、漏电火灾报警系统,在厨房的规定部位安装厨房设备灭火装置;
(七)新建高层居住建筑应当按照国家标准设置火灾自动报警系统;
(八)室内消火栓箱内应当设置消防软管卷盘。
扩展资料:
《山东省高层建筑消防安全管理规定》第六条 鼓励高层居住建筑每户配备灭火器、灭火毯、自救呼吸器和家庭用火灾探测报警器,新建高层居住建筑的建设单位应当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配置必要的救生缓降器、逃生滑道或者逃生梯等逃生辅助装置。
第七条 设计单位应当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国家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进行消防设计,对消防设计质量负责,不得降低消防技术标准设计。
参考资料来源:沂南县政府——山东省高层建筑消防安全管理规定
请问,这个问题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中,有条文明确规定吗?
追答没有,在消防装备规范里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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