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愿服从岗位调动安排 单位可因此解除劳动合同吗

如题所述

  
  不愿服从岗位调动安排 ,拒不改正的,单位可因此解除劳动合同。
  1、劳动合同法39条规定的是用人单位法定可解除合同的情形,包括试用期的情况,此类的解除合同用人单位不支付补偿金:
  第三十九条 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一)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
  (二)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的;
  (三)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用人单位造成重大损害的;
  (四)劳动者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对完成本单位的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影响,或者经用人单位提出,拒不改正的;
  (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的情形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
  (六)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2、试用期过后,用人单位在下列情形下解除合同要支付补偿,支付补偿依据46条规定:
  第四十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或者额外支付劳动者一个月工资后,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一)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二)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
  (三)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未能就变更劳动合同内容达成协议的。
  第三十八条 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一)未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提供劳动保护或者劳动条件的;
  (二)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
  (三)未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的;
  (四)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损害劳动者权益的;
  (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规定的情形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
  (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的其他情形。
  用人单位以暴力、威胁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强迫劳动者劳动的,或者用人单位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危及劳动者人身安全的,劳动者可以立即解除劳动合同,不需事先告知用人单位。
  第三十六条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第四十一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需要裁减人员二十人以上或者裁减不足二十人但占企业职工总数百分之十以上的,用人单位提前三十日向工会或者全体职工说明情况,听取工会或者职工的意见后,裁减人员方案经向劳动行政部门报告,可以裁减人员:
  (一)依照企业破产法规定进行重整的;
  (二)生产经营发生严重困难的;
  (三)企业转产、重大技术革新或者经营方式调整,经变更劳动合同后,仍需裁减人员的;
  (四)其他因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经济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的。
  第四十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合同终止:
  (一)劳动合同期满的;
  (二)劳动者开始依法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
  (三)劳动者死亡,或者被人民法院宣告死亡或者宣告失踪的;
  (四)用人单位被依法宣告破产的;
  (五)用人单位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撤销或者用人单位决定提前解散的;
  (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四十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
  (一)劳动者依照本法第三十八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
  (二)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三十六条规定向劳动者提出解除劳动合同并与劳动者协商一致解除劳动合同的;
  (三)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四十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
  (四)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四十一条第一款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
  (五)除用人单位维持或者提高劳动合同约定条件续订劳动合同,劳动者不同意续订的情形外,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第一项规定终止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
  (六)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第四项、第五项规定终止劳动合同的;
  (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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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个回答  2013-11-07
编辑同志:我与一制衣厂签订了为期3年的劳动合同,合同中明确规定我的工作岗位为总厂质检科科员,并明确规定了我的职责。但不久前,厂领导突然让我到郊区新建的分厂工作,郊区离我家太远,我拒绝了厂里的安排。厂里遂发书面通知,限我在10天内到新厂报到。我没有理睬,照常上班。但10天之后,厂里通知我,由于不服调遣,制衣厂决定解除与我的劳动合同。请问,不服从工作调动,单位能解除劳动合同吗﹖读者 孙东娥孙东娥读者:根据《劳动法》第十九条规定,劳动合同应当以书面形式订立,工作内容应当是必备的条款,即劳动合同中应当明确劳动者的工作岗位和劳动职责。而《劳动法》第十七条也规定,劳动合同依法订立即具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必须履行劳动合同规定的义务。因此,劳动合同中明确了工作岗位和职责,企业不得随意调动职工工作,需调动时必须首先与职工协商一致,取得职工的同意。但法律这样规定,并非就剥夺了企业的用工自主权。如果企业确实需要经常调动职工岗位,或想拥有调动职工岗位的自由,可以在劳动合同中写明这样内容的条款。而从你反映的情况看,你厂与你签订的合同对你的工作岗位有明确规定,在合同没到期时,双方应该严格履行合同的规定。综上,制衣厂对你的工作进行调动,实际上是一种变更合同的行为。根据法律规定,应当经双方协商一致才可更改,因此,你拒绝调动工作是合法、合理的,你有权要求单位继续履行该劳动合同。本网法律组本回答被提问者采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