救救我的丈夫,救救我的家!!!   善意地委托他人要账犯法吗?委托代理制度取消了吗?

事情的经过是:2009年,我丈夫房臣涛与朱树行、刘方锐等合伙办公司,部分外欠账包括本案受害人闫志友借款不能及时收回,又没有时间去收,三人一起将这些款项委托给了经营豪庭商务会所一向办事牢靠的房臣涛族弟房勇代收,商定按收回款10%提成。房勇又安排在其会所工作的刘志超去收。2010年7月6日23时许及2010年7月20日22时许,刘志超两次伙同他人去找闫志友催要欠款,因闫不在,门市部卷帘门锁着,他们用斧头将闫志友门市部卷帘门等物品损坏。两次损坏价值2906元。第二次即2010年7月20日22时许,刘志超等四人上车要离开闫志友门市部时,与闫志友同村的本案受害人韩尚周等人赶到现场阻止不让走。刘志超不顾他人死活驾车离开现场时将韩尚周撞倒在其所驾车发动机盖上。致韩尚周头部受伤经抢救无效于2010年8月13日死亡。
本案的问题是:委托族弟要账,要账的人违法为何追究委托人之一的房臣涛?要账的人把第三者撞伤致死为何要委托人之一的房臣涛赔偿?

把情况说说看,怎么能帮助你。追问

本案的问题是:委托族弟要账,要账的人违法为何追究委托人之一的房臣涛?要账的人把第三者撞伤致死为何要委托人之一的房臣涛赔偿?

追答

该案现在处在那个环节上,对犯罪嫌疑人刘志超等人是怎么判的,你丈夫也被抓了吗?

追问

抓了,而且也判了实行,我丈夫是委托族弟去要账,要账的人是族弟的员工,而被撞死的人也不是债主。

追答

如果已经判刑了,不服一审判决应当上诉,你们上诉了吗?

追问

上诉了,没用,法院黑暗!现在已经到高院了。。可还是不行。。不知道还有没用说理的地方??就连在网上发个帖子都贴不出来。。

追答

如果已经走到这种程序了,真不是一言两语能说明白的,你还是带着全部案卷材料找当地律师咨询吧!

追问

不是律师说了算,是法院说了算。。法院制造假案,昏庸乱判。找谁也没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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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个回答  2012-03-06
这种代为收钱的根本就不正规,委托他们的时候,就肯定是心里能明白,他们要是也用正常的手段,那还用他们干嘛啊?要是好说好道的就能要回来,你们也不可能去委托别人,而且给人家那么多的提成去要钱了。受托的人犯法了,委托的人一定是有责任的,虽然不会象直接伤人者那样重,但是相关的责任一定是跑不掉。追问

要账和故意杀人是两个天壤之别的概念呀。。责任就是判实行四年吗?

追答

你的意思是说现在已经判了四年是吧?虽然要账的时候故意杀人,是他们的错,但是你们在委托的时候,已经选择了一条危险的路,雇佣这些没有资质的人去要账,默认他们的违法行为,所以肯定是不会免责的。

追问

死者不是债主。。是第三者呀、、怎么解释这样的妙论。。应该依法。。不应该枉法!

追答

除非全文看到你说的这个案件的判决书,不然对于其中很多论证和认证的细节,我不太清楚,不随便评论

追问

寻衅滋事罪,是指肆意挑衅,随意殴打、骚扰他人或任意损毁、占用公私财物,或者在公共场所起哄闹事,严重破坏社会秩序的行为。寻衅滋事罪是故意犯罪,没有授意或亲自实施,是不可能犯罪的。

第2个回答  2012-03-06
我觉得本案的问题在于:债务纠纷应该经过法律途径解决,强制力在执法机关(法院)而不在任何自然人,刘志超等人两次打砸属于一般纠纷(这个问题不大,民事责任,赔偿就是了),但撞人致死行为已经构成间接故意杀人罪。需要承担刑事责任。因为刘志超的打砸撞人行为系因其老板房勇授意讨债所致,推进一步就是因为房程涛等债权人委托讨债所至。因而责任认定的关键在于:房程涛等债权人和房勇有没有授意刘志超使用暴力手段追讨债款,甚至不惜伤人,如果房程涛等委托人能拿出书面委托书(证明其委托事宜)从而判断刘志超行为有没有超出被委托的权限,即个人行为或授意行为。
只要你老公和其他债权人一口咬定只是让他讨债而根本没有让他使用暴力手段就能避免承担刑事责任,但是连带民事赔偿是肯定要承担的。
希望能帮到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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