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进工厂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材料按实际成本计价核算。该企业2010年7月份发生经济业务如下:
(1)1日,将上月末已收料尚未付款的暂估入账用红字冲回,金额为75000元。
(2)5日,上月已预付的在途A材料已验收入库,A材料库成本为50000元。
(3)8日,向甲企业购入A 材料,买价100000元,增值税17000元,该企业已代垫运费1500元(准予扣除进项税105元)。企业签发并承兑一张面值金额为118500元,2个月的商业汇票结算材料款项,材料已验收入库。
(4)9日,按照合同规定,向乙企业预付购料款80000元,已开出转账支票支付。
(5)11日,向丙企业采购A材料,材料买价为30000元,增值税为5100元,款项35100元用银行本票存款支付,材料已验收入库、
(6)12日,向丁企业采购A材料1000千克,买价为120000元,增值税为20400元,该企业代垫运杂费2000元(其中运费为1000元),货款共142400元已通过托收承付结算方式支付,材料尚未到达。
(7)20日,向丁企业购买的A材料运达,验收入库。
(8)22日,用预付货款方式向乙企业采购的B材料已验收入库,有关的发票单据列明材料价款70000元,增值税11900元。即开出一张转账支票补付货款1900元。
(9)30日,向甲企业购买A材料,材料已验收入库,结算单据等仍未到达,按暂估价60000元入账。
(10)31日,根据发料凭证汇总表,本月基本生产车间领用原材料423000元,车间一般性消耗领用80500元,厂部管理部门领用78600元,固定资产工程领用52300元。
要求:编织以上经济业务会计分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