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是富士康员工,现在被强迫协议离职,请问:如果申请劳动仲裁的话,我以下的主张会得到支持吗?

我的情况如下:
1.我与富士康签订的是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9月26日富士康给了我一份书面通知,主要内容为:因公司即将搬迁,故根据劳动法第四十条,于9月26日与我解除劳动关系,并按照劳动法给予相应补偿;(无论我是否继续上班,工资将于9月26日停发)
2.我于9月28日,被迫签了富士康起草的离职协议,经济补偿为n+1(n工作年限),其中协议书中有一条为:不再向公司要求其它经济补偿
我的问题是:
1.现在我所在的部门并未搬迁,且不知何时搬迁(没有搬迁计划公布),富士康按照劳动法第四十条与我解除劳动合同,是不是属于非法解除劳动合同?我是否可以主张2n+1的经济补偿
2.如果属于非法解除劳动合同,我与富士康签的离职协议是不是也是无效的,也就是说“不再向公司要求其它经济补偿”这一条属于无效条款
以上问题,希望专业人士给予解答,不胜感激!!!

1、如果,该用人单位有搬迁计划,可以与你解除劳动合同,那么支付你N+1是合适的!

2、当然,你同意搬迁的话,该用人单位仍然与你解除劳动合同,那就属于违法解除,应该支付你2N的赔偿金;

3、不存在2N+1的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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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个回答  2011-10-11
不够专业,不敢乱答,希望你能顺利!
第2个回答  2011-10-12
你好!根据《劳动合同法》之规定,公司可以基于客观情况的变更与你协商变更劳动合同,如果你不同意,是可以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补偿方式可以是n+1。
纵横法律网 张华东律师追问

张律师您好,我们公司已确定今年不搬迁,明年三月份以后搬迁,请问在这种情况下,现在与我解除劳动合同也是合法的吗?不胜感激!!!

第3个回答  2011-10-20
它即然给你补偿了,就不会是违法的,这是人家公司的权利,公司觉得你不合格,有权与你解除合约,并且你也得到了补偿,我以前一个弟弟在里面上班,也是公司被解除合约,赔了八千元,公司也没说搬迁,就说,你这个人不合格。。就这样把我弟弟给开除啦,,
第4个回答  2011-10-10
解读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
第四十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在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或者额外支付劳动者一个月工资后,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一)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二)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
(三)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未能就变更劳动合同内容达成协议的。
三、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未能就变更劳动合同内容达成协议的
本项规定是情势变更原则在劳动合同中的体现。这里的“客观情况”是指履行原劳动合同所必要的客观条件,因不可抗力或出现致使劳动合同全部或部分条款无法履行的其他情况,如自然条件、企业迁移、被兼并、企业资产转移等,使原劳动合同不能履行或不必要履行的情况。发生上述情况时,为了使劳动合同能够得到继续履行,必须根据变化后的客观情况,由双方当事人对合同进行变更的协商,直到达成一致意见,如果劳动者不同意变更劳动合同,原劳动合同所确立的劳动关系就没有存续的必要,在这种情况下,用人单位也只有解除劳动合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