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的情况如下:
1.我与富士康签订的是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9月26日富士康给了我一份书面通知,主要内容为:因公司即将搬迁,故根据劳动法第四十条,于9月26日与我解除劳动关系,并按照劳动法给予相应补偿;(无论我是否继续上班,工资将于9月26日停发)
2.我于9月28日,被迫签了富士康起草的离职协议,经济补偿为n+1(n工作年限),其中协议书中有一条为:不再向公司要求其它经济补偿
我的问题是:
1.现在我所在的部门并未搬迁,且不知何时搬迁(没有搬迁计划公布),富士康按照劳动法第四十条与我解除劳动合同,是不是属于非法解除劳动合同?我是否可以主张2n+1的经济补偿
2.如果属于非法解除劳动合同,我与富士康签的离职协议是不是也是无效的,也就是说“不再向公司要求其它经济补偿”这一条属于无效条款
以上问题,希望专业人士给予解答,不胜感激!!!
张律师您好,我们公司已确定今年不搬迁,明年三月份以后搬迁,请问在这种情况下,现在与我解除劳动合同也是合法的吗?不胜感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