治安管理处罚法有关案例

2009年6月5日下午1时,在“时代超市”门口,二名外地人沈某(18周岁)和刘某(16周岁,无前科劣迹)因琐事与本地人陈某(18周岁)发生纠纷(非民间纠纷),继而沈某和刘某联合起来殴打陈某,并造成陈某头面部一定伤势。当地派出所接到群众报案后受理了此案并迅速赶赴现场处置,现场调查取证后,民警李某、王某口头传唤沈某和刘某到派出所接受调查,同时派车送被侵害人陈某到附近医院就诊。下午1时30分到所后,民警李某、王某均独自在自己办公室分别对沈某、刘某进行了讯问,按规定制作了讯问笔录,二人对殴打他人的违法事实均供认不讳。次日下午2时,陈某持当地县医院出具的诊断证明(软组织挫伤)、病历、医疗费单据等到派出所,民警李某、王某接待陈某并对其进行了调查取证,同时告知陈某伤情须做法医鉴定,否则不能处理。因陈某不能说出沈某和刘某带至派出所辨认室,按照辨认的有关办案要求让陈某辨认,制作了辨认笔录。随后,沈某和刘某被解除传唤回到临时暂住地。同时,被侵害人陈某到县公安局要求法医对其人身伤害鉴定,6月9日,法医鉴定陈某的上市为轻微伤。7月9日,县公安局对沈某和刘某以殴打他人分别处行政拘留十日并处罚款二百元的处罚,当场收缴了罚款,并于当日送沈某和刘某到当地拘留所执行。途中,沈某提出暂缓执行申请,民警李某以沈某是外地人为理由驳回了申请。执行后,办案民警及时拘留的原因和执行地点通知了沈某和刘某的家属。7月17日,被侵害人陈某对派出所咨询案件处理情况,并要求派出所对其医药费进行调解,民警李某以公安机关对经济无裁决权和无法律依据为理由拒绝了陈某的调解申请,并告知其可以就医药费赔偿问题到县人民法院提出民事诉讼。根据以上案情介绍,请按照《治安管理处罚法》等有关法律规定,指出办案中存在的错误,并说明理由。
问题1,对刘某的拘留处罚决定能否执行,并说明理由。
问题2,本案处罚决定是否合法,并说明理由。
问题3,本案期限是否符合法律规定?
问题4,请指出本案办理中尚存在的其他问题。

  参考答案:
  1,对刘某裁决拘留,不执行。因其已满十六周岁不满十八周岁,初次违反治安管理。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
  第二十一条 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有下列情形之一,依照本法应当给予行政拘留处罚的,不执行行政拘留处罚:
  (一)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六周岁的;
  (二)已满十六周岁不满十八周岁,初次违反治安管理的;
  (三)七十周岁以上的;
  (四)怀孕或者哺乳自己不满一周岁婴儿的。
  2、不合法。
  法律依据:(1)根据《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三条第二款规定,结伙殴打、伤害他人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并处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本案中对沈某行政拘留十日并处200元罚款较轻。(2)根据《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十二条规定,已满十四不满十八周岁的,从轻或减轻处罚。本案中刘某不满十八周岁,与沈某同样处十日拘留并处200元罚款没有考虑对刘某从轻情节。3、不符合法律规定。本案中,受案时间为6月5日,应当于7月6日前上报裁决。
  依据:根据《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九十九条规定,公安机关办理治安案件的期限,自受理之日起不得超过30日,案件重大、复杂的,经上一级公安机关批准,可延长30日。
  4、存在问题:(1)询问应当由2名以上民警进行。(2)对刘某沈某应当制作询问笔录,不是讯问笔录。(3)民警所说不鉴定不能处理的说法不当。(4)传唤超过24小时。(5)沈刘二人有暂住住所,当场收缴罚款不符合规定(6)对沈某提出的暂缓执行申请驳回不妥。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一百零七条 被处罚人有服行政拘留处罚决定,申请行政复议、提起行政诉讼的,可以向公安机关提出暂缓挂靠行政拘留的申请。公安机关认为暂缓执行行政拘留不致发生社会危险的,由被处罚人或者其近亲属提出符合本法第一百零八条规定条件的担保人,或者按每日行政拘留二百元的标准交纳保证金,行政拘留的处罚决定暂缓执行。

参考资料:《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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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个回答  2011-10-12
1不能执行,因本案中已说明刘某案发时16周岁,无前科劣迹,根据《治安管理处罚法》规定,已满十六不满十八周岁的,初次违反治安管理的,应当给予行政拘留处罚,不执行行政拘留处罚。2、不合法,(1)根据《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三条第二款规定,结伙殴打、伤害他人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并处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本案中行政拘留十日并处200元罚款与量刑基准不一致。(2)根据《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十二条规定,已满十四不满十八周岁的,从轻或减轻处罚,本案中刘某未满十八周岁,与沈某同样处十日拘留并处200元罚款没有考虑对刘某从轻的情节。3、不符合法律规定,根据《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九十九条规定,公安机关办理治安案件的期限,自受理之日起不得超过30日,案件重大、复杂的,经上一级公安机关批准,可延长30日,本案中,陈某于6月9日伤势鉴定出具,7月8日为法定办案期限,且案件事实清楚,应当于7月8日前上报裁决。4、(1)询问应当由2名以上民警进行。(2)询问应在规定的询问室,不应在办公室(3)对刘某沈某应当制作询问笔录,不是讯问笔录(4)医院出具软组织挫伤诊断证明,民警所说不鉴定不能处理的说法不当。(5)传唤超过24小时。(6)传唤未通知家属(7)鉴定未告知(8)沈刘二人有暂住住所,当场收缴罚款不符合规定(9)对沈某提出的暂缓执行申请驳回不妥(10)拒绝调解医药费不妥,根据《治安管理处罚法》规定,本安中医药费应当在案件调查结束,处罚前进行,但已经处罚再申请调解时不应再由公安机关进行,可以向法院提出诉讼
第2个回答  2011-10-12
2005年6月1日晚7点钟,一男子在新街口一地下过街通道内尾随一名身穿短裙的女青年偷拍其“裙底风光”时,被巡逻民警抓获。警方在他的数码相机内,发现60多张女性穿着内裤的照片。

我国现行的法律法规,都没有对偷拍行为进行明确界定,也没有处罚标准。面对吴某相机内的60多张女性内裤照片,警方在无法找到现场人证的情况下,只能依照《治安管理处罚条例》有关侮辱妇女、从事流氓活动的条款,对吴某作出拘留10天的处罚。

在南京市,在楼梯上偷拍女性“裙底风光”,在商场试衣间偷拍女性换内衣等现象并不是头一次出现。但像吴某这样因偷拍遭拘留的,并不多见。据警方治安部门一位人士称,对偷拍行为的处理有两难,一是取证难,二是法律无明确处罚标准。因此,警方对偷拍者大多教育了之。

《治安管理处罚法》:针对偷窥、偷拍、窃听他人隐私等行为,即将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规定,将处以5日以上10日以下的行政拘留,情节严重的,处10日以上15日以下的行政拘留;可以并处2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的罚款。而非法制造、贩卖或非法使用窃听、窃录专用器材,尚未造成严重后果的,处1日以上5日以下的行政拘留,并处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单位有这种行为的,处警告,并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