环境保护法是为保护和改善生活环境与生态环境,防治污染和其他公害,保障人体健康,促进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发展,制定本法。本法所称环境,是指影响人类生存和发展的各种天然的和经过人工改造的自然因素的总体,包括大气、水、海洋、土地、矿藏、森林、草原、野生生物、自然遗迹、人文遗迹、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城市和乡村等。
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管辖的其他海域。
法律支持
1979年中国通过了第一部环境保护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试行)》。
改革开放以来,中国逐步形成了环境保护法律体系。1973年中国的第一个环境标准《工业“三废”排放试行标准》诞生。截至1998年底,中国历年来共发布国家环境标准412项,现行的有361项。
其中环境质量标准10项,污染物排放标准80项,环境监测方法标准230项,环境标准样品标准29项,环境基础标准12项,历年共发布国家环境保护总局标准(即环境行业标准)34项。与此同时,到1998年,中国共颁布了环境保护法律6部。
与环境相关的资源法律9部、环境保护行政法规34件、环境保护部门规章90多件、环境保护地方性法规和地方政府规章900余件、环境保护军事法规6件,缔结和参加了国际环境公约37项,初步形成了具有中国特色的环境保护法律体系,成为中国社会主义法律体系中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