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前购房和婚后债务怎么分割?

我和老公是再婚,2004年认识,2008年结婚,2007年我用自己的积蓄买了一套按揭房,房屋产权证的名字是我的,在2009年接房后,我们共同将房子装修了(其中装修款我出资了2万多,他出资了一万多快钱,借款6万块钱左右)。在装修期间的借款全是我的名义出具的借条。之后,家里的开支、抚养儿子(儿子是我的)和银行的按揭款都是由我的工资支付的,他负责支付外面的借款。这几年里,我越来越觉得我们之间没有共同语言,曾经我们也闹过离婚,但他提出要我给他10万块钱(加外面的欠款),由于我没有这么多钱支付,于是就耽搁下来了。如果我们离婚我想请问我们的财产如何分割,我真的要支付他这么多钱吗?那位请给我出出主意吧,谢谢!

首先,该房屋在婚前已经取得房产证,物权归你独有,他对该房子所投入的钱仅应享有债权,故他不得主张要求分得房子增值部分的利益;
其次,如果双方没有特别约定,婚后你们各自的收入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初步分析,该共同财产包括你出资2万装修款、他出资1万余装修款、另外还有分期按揭的还款额均属于该共同财产,其处理方式一般是一人一半,同时适当照顾女方。另外,以你名义出具了借条的外借的6万债款应属于夫妻共同债务,该债务处理方式也应该是一人一半。
综上,举例说明:假如你的婚后至今的收入用于分期还贷额累计有10万,再加上你们出资的装修款3万余,那么你们现在的共同财产应该为13万余,各自一半,他就是7万5,然后扣去他应该承担的债务3万,那么他应该分得的财产约为4万5。追问

谢谢您!如果房产证是结婚后拿到的这个算吗?还有他给我还的借款,我们已将借条撕毁,这些钱还算不算?

追答

首先,对于婚前付首付,婚后还贷并取得产权证的房屋该如何认定和分割,是个比较麻烦的问题,司法解释是:夫妻一方婚前签订不动产买卖合同,以个人财产支付首付款并在银行贷款,婚后用夫妻共同财产还贷,不动产登记于首付款支付方名下的,离婚时该不动产由双方协议处理。如果双方不能达成协议的,人民法院可以判决该不动产归产权登记一方,尚未归还的贷款为产权登记一方的个人债务。双方婚后共同还贷支付的款项及其相对应财产增值部分,离婚时应根据婚姻法第三十九条第一款规定的原则,由产权登记一方对另一方进行补偿。
其次,关于他为你还的款的事情该如何认定,要根据不同情形而定,我个人认为:如果他用婚前个人收入还你的婚前个人借款,又不能成立为赠与的,那你得把钱还给他;如果他用婚后的工资还你的婚前个人借款,又不能成立为赠与的,那你得把一半的钱还给他;如果他用婚后的工资还你的婚后的借款,那你不用还给他。
特别提醒:以上意见较具争议,仅供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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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个回答  2011-09-22
这个不好说
婚后都是共同财产,因此如果要离婚的话,房子归你,但是你要将2008年以后还给银行的款项的一半支付给男方(因为房产升值了,如果对方的律师厉害,甚至可以要到更多),债务属于婚后共同债务,一人一半。追问

哦,房产现在肯定增值了,关键是我觉得不管房产如何增值或贬值,关键是前期是我的投资,万一贬值了呢,就像做生意一样,要看是谁投资,您说呢

追答

这话要看法官怎么采信了,中国的法院大概还没有遇到房产贬值的案例,所以按照目前的司法惯例,对方律师提出的话,这个增值法官肯定会考虑的,只是具体增值量化的问题。

4F 有没有律师资格啊?信口雌黄啊!
最新《婚姻法司法解释(三)》
第十条 夫妻一方婚前签订不动产买卖合同,以个人财产支付首付款并在银行贷款,婚后用夫妻共同财产还贷,不动产登记于首付款支付方名下的,离婚时该不动产由双方协议处理。

依前款规定不能达成协议的,人民法院可以判决该不动产归产权登记一方,尚未归还的贷款为产权登记一方的个人债务。双方婚后共同还贷支付的款项及其相对应财产增值部分,离婚时应根据婚姻法第三十九条第一款规定的原则,由产权登记一方对另一方进行补偿。

第2个回答  2011-09-22
不好说,对方能争取多少也看对方请的律师有没有实力,还要了解下你们的生活细节。反正对于这个事情我是建议你不要冒险。追问

谢谢你,我一直工资都要比他高很多,家庭开支也一直是我,他从来没有拿钱给我,
为撒不能冒险也?

追答

婚姻存续期间你的工资收入每一分钱都有对方一半,他的收入也有你的一半

第3个回答  2011-09-22
新婚姻法规定婚前财产属个人的,婚后财产`债务共同分享,共同承担追问

我也咨询了我们公司的法律顾问,他说最主要是结婚阶段的按揭款属于夫妻共同财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