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时我是8月3号去上班,9月2号已辞职未去上班。9月3号是周六了。上班前约定试用期工资为1200,双休。结果我今天去领工资时只有800,说根据劳动法试用期做一天算一天,因为我请假两天,只有工作20天,所以是:1200/30*20=800。还说我有一天旷工未上班,工作不尽职,给800已经是仁至义尽。我觉得既然这么算,那么该去掉休息日,为1200/23*20。请各位大侠指点,用具体的劳动法来反驳他。不想自己的钱被无故克扣,万分感谢~在线等回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