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出台的婚姻法解释三中,对夫妻的只是产权收益怎么分割。。1.知识产权创造的时间在婚前,而知识产权的收益则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2.知识产权的创造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但还没有实际收益,此时若离婚,该收益是否应作为夫妻共同财产进行分割?分别这两种情况下,怎样处理。
请问。1.一方以个人财产投资取得的收益,不是是除了孳息和自然增值外,应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2.男女双方实际取得或者应该取得的住房补贴,住房公积金,3.那女双方实际取得或者应当取得的养老保险金,破产安置补偿费。出台解释三后,是怎样确定以上三点夫妻共通财产的
追答呵呵,你这又是新问题了啊。
1、“夫妻一方个人财产在婚后产生的收益,除孳息和自然增值外,应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这是婚姻法司法解释三第五条的规定;
2、婚后各自的住房补贴和公积金,在法律上是共同财产(婚姻法司法解释三未专门对此进行规定,但从婚姻法对共同财产的一般性规定可以得出这个结论);
3、婚姻法司法解释三第十三条规定:“离婚时夫妻一方尚未退休、不符合领取养老保险金条件,另一方请求按照夫妻共同财产分割养老保险金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婚后以夫妻共同财产缴付养老保险费,离婚时一方主张将养老金账户中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个人实际缴付部分作为夫妻共同财产分割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关于破产安置补偿费,未见专门规定,但以我之见:该补偿费是因企业破产致使个人生活困难而设置,是针对破产企业员工支付的,不应归为共同财产进行分割,否则将导致该方的生活状况雪上加霜。
谢谢你。。如果我有不懂的再问你。太感谢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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