程某,某市国有东南公司总经理,中共党员.1997年8月,程某欲自购一辆私用小轿车,差资金20余万,于是找到下属分公司经理余某借钱,余某答应从分公司帐户上先为其垫付20万元,随后余将此款挂帐.同年12月,东南公司改制,将分公司剥离改制为南方有限责任公司,改制后的南方有限责任公司整体接受分公司的所债权债务,公司的所有员工成为股东,余某任法定代表人.2000年底,程某向余某提出20万元的借款现暂时无钱归还,余某说借款就不还了.2001年1月,余某叫会计以支付货款的名义将程某的借款在帐上冲销.
问题:
请问:程某的行为应如何定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