请问工程合同中固定总价合同和固定单价合同的区别?国定总价合同时,清单工程量与实际不附时如何调整?

清单项目特征描述没有而实际发生的项目如何结算?
工程量清单特征描述中没有,如何办理增加该项目?

固定总价合同就是固定总价,在双方没有签订另外签证增加工程量的情况下,总价不予以调整。 固定单价合同就是固定单价,其工程量是按实际发生量,其单价按合同价计量,其单价不予以调整国定总价合同时,清单工程量与实际不附时没有另外签证增加不予以调整。
法律分析
固定总价合同就是总包,包死。把这个活干完就给这么多钱,不管以后会产生什么费用,概不加钱。固定综合单价就是按工程量算钱,先期会有个预估价,合同中也注明以实际工程量为结算依据。实际工程量都必须有书面依据,甲乙监理三方都认可,这样才能结算。没有书面依据的不会给钱的。工程量清单固定总价合同是:工程量清单中的工程量不具备合同约束力(量不可调),工程量以合同图纸的标示为内容,工程量以外的其他内容一般均赋予合同约束力,以方便合同变更的计量和计价。意思是量价风险由承包人担,除非变更可加钱。而固定单价:价风险由承包人担,量风险由建设单位担,结算按承包人的价乘以实际完成量汇总。设计+采购+施工总承包:承包商负责工程项目的设计、采购、施工、安装全过程的工作,向业主交付具备使用条件的工程。这是最典型的总承包模式。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七百九十一条 发包人可以与总承包人订立建设工程合同,也可以分别与勘察人、设计人、施工人订立勘察、设计、施工承包合同。发包人不得将应当由一个承包人完成的建设工程支解成若干部分发包给数个承包人。总承包人或者勘察、设计、施工承包人经发包人同意,可以将自己承包的部分工作交由第三人完成。第三人就其完成的工作成果与总承包人或者勘察、设计、施工承包人向发包人承担连带责任。承包人不得将其承包的全部建设工程转包给第三人或者将其承包的全部建设工程支解以后以分包的名义分别转包给第三人。禁止承包人将工程分包给不具备相应资质条件的单位。禁止分包单位将其承包的工程再分包。建设工程主体结构的施工必须由承包人自行完成。
温馨提示:答案为网友推荐,仅供参考
第1个回答  2011-10-01
固定总价合同就是总包,包死。你把这个活干完就给这么多钱,不管以后会产生什么费用,概不加钱。固定综合单价就是按工程量算钱,先期会有个预估价,合同中也注明以实际工程量为结算依据。实际工程量都必须有书面依据,甲乙监理三方都认可,这样才能结算。没有书面依据的不会给钱的。
第2个回答  推荐于2021-01-15
固定总价合同就是固定总价,在双方没有签订另外签证增加工程量的情况下,总价不予以调整。
固定单价合同就是固定单价,其工程量是按实际发生量,其单价按合同价计量,其单价不予以调整国定总价合同时,清单工程量与实际不附时没有另外签证增加不予以调整。本回答被提问者采纳
第3个回答  2011-10-01
主要区别,就是工程量发生变化时,固定单价合同可以要求增加工程款,而固定总价合同不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