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实施细则14条16条如何解释

十四、依照本条例第十九条 对被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实施不得低于房屋征收决定公告之日被征收范围内商品房的市场平均价格,按以下三种情形及标准。
1,低档被征收房屋包括棚户区平房、4层以下住宅楼等价值的补偿不得低于房屋征收决定公告之日被征收范围内商品房市场平均价格的2倍;
2,中档被征收房屋包括4层以上住宅楼、厂房、经营性用房等价值的补偿不得低于房屋征收决定公告之日被征收范围内商品房市场平均价格的1.5倍;
3,高档被征收房屋包括别墅、高档住宅楼价值的补偿不得低于房屋征收决定公告之日被征收范围内商业商品房的市场平均价格。
十六、 依照本条例第二十一条 被征收人可以自主选择货币补偿或者房屋产权调换。选择房屋产权调换的原则要求:
1,必须能够提高被征收人的居住条件;
2,必须提高被征收人的居住环境;
3,旧城区改建必须提供改建地段或者就近地段的安置房。
4,不得用政府补助购房款并限制产权的商品房、二手房、经济适用房等部分产权房、限制产权房作为被征收人的安置房。

  这两条如何解释呢!因为我们这地方安置时也要我们自己去买安置房的,价钱只需要出房屋的成本价.而14条所例赔偿时又是按市场平均价计算的,这两条是否有冲突?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释义》第十四条 被征收人对市、县级人民政府作出的房屋征收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依法提起行政诉讼。
  【释义】 本条是关于被征收人救济渠道的规定。
  本条规定被征收人对市、县级人民政府作出的房屋征收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依法提起行政诉讼,体现了行政法规对房屋征收当事人双方关系的调整,明确了被征收人的救济途径。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释义》第十六条 房屋征收范围确定后,不得在房屋征收范围内实施新建、扩建、改建房屋和改变房屋用途等不当增加补偿费用的行为;违反规定实施的,不予补偿。
  房屋征收部门应当将前款所列事项书面通知有关部门暂停办理相关手续。暂停办理相关手续的书面通知应当载明暂停期限。暂停期限最长不得超过1年。
  【释义】 本条是关于征收范围确定后,在房屋征收范围内禁止活动的规定。
  一、房屋征收范围确定后。有关当事人不得在征收范围内实施不当增加补偿费用的活动征收补偿方案公布征求公众意见时,征收补偿方案中应当明确房屋征收范围。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旧城区改建应当纳入市、县级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年度计划,年度计划中应当确定房屋征收范围。
  二、有关部门对禁止从事的事项暂停办理相关手续。暂停期限不得超过1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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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个回答  2011-10-14
表面是给你们补偿,让你们去买安置房,但其实也是变相的房屋产权调换。安置房本身就是参照建筑成本定价的,因此按房屋成本价补偿不违法。
第2个回答  2012-03-07
2,中档被征收房屋包括4层以上住宅楼、厂房、经营性用房等价值的补偿不得低于房屋征收决定公告之日被征收范围内商品房市场平均价格的1.5倍;本回答被网友采纳
第3个回答  2011-10-01
其实没冲突的,这上面所说的价钱,是根据你们当地的房价而定的,城镇归城镇的,农村归农村的,不能相提并论的---所以不起冲突的!
第4个回答  2012-10-15
以上解释有哪个文件来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