哪些资产减值损失一经确认不允许转回

如题所述

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8 号——资产减值》(2006)的规定:资产减值损失一经确认,在以后会计期间不得转回。这里的“资产”,不包括:存货、抵债资产、采用公允价值模式的投资性房地产、消耗性生物资产、建造合同、递延所得税资产、融资租赁中出租人未担保余值、《企业会计准则第22号——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2006)规范的金融资产、未探明石油天然气矿区权益等。而是主要指:长期股权投资、采用成本模式的投资性房地产、固定资产(含在建工程、工程物资等)、无形资产、生产性生物资产、探明石油天然气矿区权益、石油天然气井及相关设施及辅助设施设备、无形资产(含资本化的开发支出)、商誉等长期资产。这就是说,上述这些“长期资产”一经确认计量减值损失,在以后会计期间不得转回,也不存在可以通过资本公积转回的规定。除此之外的其他资产的减值,则分别适用相关的具体准则,按规定可以转回、不得通过损益转回、不得转回等。所以,原“八项准备”对应在新的企业会计准则体系下,并不是全部不得转回,而是需要具体问题具体分析了。另外,单就资产减值能否转回,与企业交纳的所得税没有必然的直接联系,其原因在于:企业计算交纳企业所得税时,准予从应纳税所得额中扣除的项目由税法规定,如会计处理与税法规定不一致的,以税法规定为准,依法进行纳税调整。也就是说,企业无论是资产减值被转回也好,还是资产减值没有转回也好,企业当年应纳税所得额计算结果是一致的,所缴纳的所得税也是一样的。当然,由于税法不承认上述“资产减值”,因此,企业在上述资产依照第8 号具体准则计提减值以后到最终处置之前的这一段期间,将会在会计上产生“可抵扣暂时性差异”,即“所得税会计”问题。最后,对于固定资产、无形资产等分期计提折旧、摊销费用的这些资产,在计提了资产减值准备之后,其后会计期间的折旧、摊销额需要按该资产计提减值后的账面价值以及尚可使用年限重新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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