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收到增值税专票,没有抵扣,这样行吗?

我公司是有销售和安装电梯业务,现安装收到增值税专票,因为 是直接 用于工地上了,所以无法抵扣,后于对方财务联系同意换票,(跨月)对方专管员不允许。现在我该如何 处理这发票,谢谢各位了!

增值税专用发票可以不进行抵扣,但是一定要进行认证,同时在做会计分录的时候,以价税合计入帐,而不必拆分成不含税金额和税金。

增值税专用发票认证的方式有:

1、远程认证

远程认证是由纳税人自行扫描、识别专用发票抵扣联票面信息,生成电子数据,通过网络传输至税务机关,由税务机关完成解密和认证,并将认证结果信息返回纳税人的认证方式。

2、上门认证

上门认证是指纳税人携带增值税专用发票抵扣联等资料,到税务机关申报征收窗口或者自助办税机(ARM机)进行认证的方式。

3、勾选认证

勾选认证是最新的一种认证方式,是指符合条件的纳税人通过特定的网址,查询升级版增值税开票系统开具给自己的增值税发票信息,然后通过勾选和确认的形式完成发票认证。

扩展资料

专用发票与普通发票的区别:

增值税专用发票是中国为了推行新的增值税制度而使用的新型发票,与日常经营过程中所使用的普通发票相比,有如下区别:

1、发票的印制要求不同:

根据新的《税收征管法》第二十二条规定:增值税专用发票由国务院税务主管部门指定的企业印制;其他发票,按照国务院主管部门的规定,分别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指定企业印制。未经前款规定的税务机关指定,不得印制发票。

2、发票使用的主体不同:

增值税专用发票一般只能由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领购使用,小规模纳税人需要使用的,只能经税务机关批准后由当地的税务机关代开;普通发票则可以由从事经营活动并办理了税务登记的各种纳税人领购使用,未办理税务登记的纳税人也可以向税务机关申请领购使用普通发票。

3、发票的内容不同:

增值税专用发票除了具备购买单位、销售单位、商品或者服务的名称、商品或者劳务的数量和计量单位、单价和价款、开票单位、收款人、开票日期等普通发票所具备的内容外,还包括纳税人税务登记号、不含增值税金额、适用税率、应纳增值税额等内容。

4、发票的联次不同:

增值税专用发票有四个联次和七个联次两种,第一联为存根联,第二联为发票联,第三联为抵扣联,第四联为记账联,七联次的其他三联为备用联,分别作为企业出门证、检查和仓库留存用;普通发票则只有三联,第一联为存根联,第二联为发票联,第三联为记账联。

5、发票的作用不同:

增值税专用发票不仅是购销双方收付款的凭证,而且可以用作购买方扣除增值税的凭证;而普通发票除运费、收购农副产品、废旧物资的按法定税率作抵扣外,其他的一律不予作抵扣用。

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增值税专用发票

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增值税专用发票使用规定

温馨提示:答案为网友推荐,仅供参考
第1个回答  推荐于2017-10-09
一:目前没有文件规定强制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必须认证抵扣。
二:如果不认证,不符合下述条件,无法继续认证,并且无法开具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增值税扣税凭证抵扣期限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617号)规定:“一、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取得2010年1月1日以后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公路内河货物运输业统一发票和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应在开具之日起180日内到税务机关办理认证,并在认证通过的次月申报期内,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抵扣进项税额。”
三: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推行增值税发票系统升级版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73号)
四、红字发票开具
  (一)一般纳税人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或货物运输业增值税专用发票(以下统称专用发票)后,发生销货退回、开票有误、应税服务中止以及发票抵扣联、发票联均无法认证等情形但不符合作废条件,或者因销货部分退回及发生销售折让,需要开具红字专用发票的,暂按以下方法处理:
  1.专用发票已交付购买方的,购买方可在增值税发票系统升级版中填开并上传《开具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信息表》或《开具红字货物运输业增值税专用发票信息表》(以下统称《信息表》,详见附件1、附件2)。《信息表》所对应的蓝字专用发票应经税务机关认证(所购货物或服务不属于增值税扣税项目范围的除外)。经认证结果为“认证相符”并且已经抵扣增值税进项税额的,购买方在填开《信息表》时不填写相对应的蓝字专用发票信息,应暂依《信息表》所列增值税税额从当期进项税额中转出;未抵扣增值税进项税额的可列入当期进项税额,待取得销售方开具的红字专用发票后,与《信息表》一并作为记账凭证;经认证结果为“无法认证”、“纳税人识别号认证不符”、“专用发票代码、号码认证不符”,以及所购货物或服务不属于增值税扣税项目范围的,购买方不列入进项税额,不作进项税额转出,填开《信息表》时应填写相对应的蓝字专用发票信息。
  专用发票尚未交付购买方或者购买方拒收的,销售方应于专用发票认证期限内在增值税发票系统升级版中填开并上传《信息表》。
  2.主管税务机关通过网络接收纳税人上传的《信息表》,系统自动校验通过后,生成带有“红字发票信息表编号”的《信息表》,并将信息同步至纳税人端系统中。
  3.销售方凭税务机关系统校验通过的《信息表》开具红字专用发票,在增值税发票系统升级版中以销项负数开具。红字专用发票应与《信息表》一一对应。
  4.纳税人也可凭《信息表》电子信息或纸质资料到税务机关对《信息表》内容进行系统校验。
  5.已使用增值税税控系统的一般纳税人,在纳入升级版之前暂可继续使用《开具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申请单》。
如果您符合条件是可以申请开具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然后换取增值税普通发票的。
第2个回答  推荐于2017-09-11
关于增值税专用发票的进项税金抵扣问题,在《增值税实施细则》中明确规定,用于非应税劳务的,不得抵扣进项税金。

所谓非应税劳务,及除了加工、修理、修配劳务之外的劳务。在本案中,你的劳务是工地,及电梯安装劳务,它是属于地税的管理范畴,全称是“营业税应税劳务”,不是“增值税应税劳务”,因此,在“营业税应税劳务”中使用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不能抵扣增值税进项税额。

因此,这一张增值税专用发票本身就不能抵扣,在会计上应该将价税合计全部计入安装劳务的成本,在纳税申报上,该发票可以不必申请验票,而申请验票的,也必须选择“不抵扣”。

如果你以前收到的类似发票都已经验票并抵扣进项税金,严格来说是违反税法的错误处理,一旦被国税部门查实,肯定会被要求“进项转出”,到那时,一旦公司留抵税额不足,肯定会被要求补交增值税及其滞纳金,情节严重的,还被罚款。

小心点,钱途是老板的,前途是自己的。追问

以前没收到,就是才收到的,起初没有和他们财务联系,那个销售人员是香港那边的,很难和他沟通,我当时很明确的说是增值税普通发票,但他还是给我开了专票,(当时我都怀疑我沟通有问题了),了票于10月份填开,11 月收到的,所以就跨月了,后于他们财务联系呢,最终同意换票了。但是专管员又不让申请红字发票,一楼的说可以进项转出,这样做对吗,还是有其他 的办法呢、因为才接触一般纳税人不久,不是很懂,谢谢了哈!

追答

先去把专票认证了,确认专票是有效的。普票不需要认证。

然后,在进行账务处理时,该张专票不做进项税金分录,直接将价税合计作为安装业务的成本,这个在税法上是允许的。
或者先将专票的价额计入安装成本,税额先计入进项税金借方分录,再通过借进项税金转出,贷进项税金将该专票的进项税金冲销,再借安装成本,贷进项税金转出,将该专票的进项税金计入安装成本中。
以上两种方法的结果是一样的,只是第二种方法更规范而已。

最后,在下月进行纳税申报时,该专票与其他需要抵扣的发票一起填列待抵扣发票统计,其内容与需要抵扣的发票完全一致,包括版本、编号、税号、价额、税额等,但是,你一定要注意的是,在最后的抵扣选择时,一定要选择“不抵扣”,这样一来,该专票的税额就自动不计入当月的进项税金了。

最后再打印当月抵扣清单时,你就可以看出其抵扣的税额合计是不包括该专票的。这就与你的会计账务处理一致了。

还有一种情况,就是你没有选择“不抵扣”,在申报的进项税金中包括该专票的税额,这就需要手动操作,方法是在生成纳税申报表主表后(系统自动生成),在税款计算栏第14栏“进项税额转出”“本月数”列,手动填列该专票的税额,其自动计算的“应纳税额”或“期末留抵税额”应该和会计账务处理一致。

以上两种方法只能选择一种,处理后的结果都应该和会计账务处理的结果一致,这样就可以正常申报了。不再需要麻烦税务机关。

本回答被提问者采纳
第3个回答  2021-03-30

第4个回答  2011-11-20
你是小规模纳税人的话无所谓,直接做账就行,是一般纳税人的话要认证,再做进项税额转出。追问

我们是才变为一般纳税人不久,为什么对方专管员不让作废呢。她的思考 从什么方面出发的,他说安装 也可能抵扣,是不是像那说的那样抵扣了再做进项税额转出。

追答

过月的发票都不能作废了,只能申请红字发票,比较麻烦。像你说的这种情况可以抵扣。有特殊情况不能抵扣的,可以认证后再做进项税额转出就行,这样简单。

追问

哦,我先说错了,是申请红字发票,因为我们开了拒收证明,他专管员说可以抵扣,我就有点模糊了。

追答

直接做进项税额转出就行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