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年度A企业会计报表上的销售收入30 000 000元,利润总额为1 000 000元,已累计预缴企业所得税150 000元。该企业2009年度其他有关情况如下:
(1)实发工资总额1 000 000元、计提职工工会经费30 000元、职工福利费150 000元、职工教育经费40 000元。
(2)通过民政局向灾区捐赠150 000元。
(3)支付税收滞纳金20 000元。
(4)全年发生业务招待费100 000元
支付广告费用500 000元。(该企业适用25%的所得税税率)
要求:根据上述资料
(1)计算该企业职工工会经费、职工福利费、职工教育经费三项经费所得税前纳税调整额;
(2)计算该企业捐赠所得税前纳税调整额;
(3)计算该企业招待费所得税前纳税调整额;
(4)计算该企业税收滞纳金所得税前纳税调整额;
(5)计算该企业广告费所得税前纳税调整额;
(6)计算该企业2008年度应纳所得税税额;
(7)计算该企业2008年度汇算清缴的所得税税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