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1个回答 推荐于2017-09-19
经复议机关复议的,最初造成侵权行为的行政机关为赔偿义务机关是正确的。
相关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
第八条 经复议机关复议的,最初造成侵权行为的行政机关为赔偿义务机关,但复议机关的复议决定加重损害的,复议机关对加重的部分履行赔偿义务。
第2个回答 2012-04-07
这是赔偿法8条原文;
例:某人被区公安局拘留5日,该公民不服处罚申诉至市公安局,市公安局作出改处15日的拘留的处罚复议决定。后该公民认为行行为违法;则:
(1)对于行政诉讼,只能起诉复议机关市公安局,不能起诉区公安局;
(2)对于行政赔偿诉讼,原告可以只起诉区公安分局承担拘留5日的国家赔偿,不要求市公安局对加重的10日赔偿;《行赔规定》18条;
第3个回答 2012-08-07
B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1994年5月12日)
第八条 经复议机关复议的,最初造成侵权行为的行政机关为赔偿义务机关,但复议机关的复议决定加重损害的,复议机关对加重的部分履行赔偿义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