入伍前原是国家机关、企业、事业单位的职工,其入伍前的工龄和军龄连同待分配的时间一并计算为连续工龄,享受所在单位职工同等待遇。 【《退伍义务兵安置条例》国发(1987)106号第十五条】我入伍前是民办教师,其入伍前的工龄和军龄连同待分配的时间,是不是也可一并计算为连续工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