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一个看守所羁押换至另一看守所羁押的手续由办案单位办理,个人和家属是不需要办理手续的。
嫌疑人被换押看守所,往往是因为案情的需要或属地管辖原则等原因。比如一个在逃犯在案件管辖地以外的地方被抓,案件地的民警将其带回时需要同羁押地更换刑拘手续,提供案件地的介绍信、办案协作函、立案决定书、拘留证、民警的工作证复印件等。
第二种是嫌疑人已经被抓获,但嫌疑人除在羁押地犯案外,在其他地方也有作案,案件管辖地需要带回当地审讯,同样需要办理换押手续,需要的材料同上。
《中华人民共和国看守所条例实施办法》第十一条规定:办案机关需要将羁押人犯移送另一机关管辖时,应当填写《换押证》并加盖公章随案移送。接收机关在《换押证》上加盖公章,注明承接时间后,及时送交看守所。看守所凭该《换押证》办理被羁押人犯的换押手续,并立即开具回执退回移送机关。
犯罪人的羁押地点,是由审案机关根据案件审理的需要和监管需要来决定的,不是以个人意志为转移的。
根据《看守所条例》第九条规定:看守所收押人犯须凭送押机关持有的县级以上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签发的逮捕证、刑事拘留证或者县级以上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监狱、劳动改造机关,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追捕、押解人犯临时寄押的证明文书。没有上述凭证,或者凭证的记载与实际情况不符的,不予收押。
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中华人民共和国看守所条例实施办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