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强制执行第二次申请书怎么写?

第一次申请强制执行申请过了,但对方不还钱,法院拘留过了,但还是不还,现在想第二次申请,怎么写申请书?和第一次一样的申请书吗?还是要加些内容?

申请人:(公民个人)姓名,性别,出生日期,民族,工作单位,家庭具体住址,联系电话

(法人及其它组织)单位名称,地址,法定代表人姓名,职务及联系电话

被申请人:同上。

执行请求:

1、------

2、------

事实及理由:

此致

衡阳市蒸湘区人民法院

申请人:公民个人加盖手印

法人及其它组织加盖公章

×年××月××日

注意事项:

1、申请书用钢笔书写或打印。

2、公民个人将身份证复印1份,原审法律文书(判决书、调解书、裁定书)复印件1份,原审法官出具的生效证明书1份。

3、法人单位携带单位营业执照副本原件及复印件各一份,经核对无误后退还原件。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书、授权委托书各一份。

扩展资料

关于强制执行法院管辖权的法律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2年修正) 第十九章一般规定

第二百二十四条发生法律效力的民事判决、裁定,以及刑事判决、裁定中的财产部分,由第一审人民法院或者与第一审人民法院同级的被执行的财产所在地人民法院执行。

法律规定由人民法院执行的其他法律文书,由被执行人住所地或者被执行的财产所在地人民法院执行。

第二百二十六条人民法院自收到申请执行书之日起超过六个月未执行的,申请执行人可以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执行。上一级人民法院经审查,可以责令原人民法院在一定期限内执行,也可以决定由本院执行或者指令其他人民法院执行

第二百二十九条被执行人或者被执行的财产在外地的,可以委托当地人民法院代为执行。受委托人民法院收到委托函件后,必须在十五日内开始执行,不得拒绝。执行完毕后,应当将执行结果及时函复委托人民法院;在三十日内如果还未执行完毕,也应当将执行情况函告委托人民法院。

受委托人民法院自收到委托函件之日起十五日内不执行的,委托人民法院可以请求受委托人民法院的上级人民法院指令受委托人民法院执行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法释〔2015〕5号)

二十一、执行程序

第四百六十二条 发生法律效力的实现担保物权裁定、确认调解协议裁定、支付令,由作出裁定、支付令的人民法院或者与其同级的被执行财产所在地的人民法院执行。
认定财产无主的判决,由作出判决的人民法院将无主财产收归国家或者集体所有。

关于强制执行措施的法律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2年修正)第二十一章执行措施

第二百四十一条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应当报告当前以及收到执行通知之日前一年的财产情况。被执行人拒绝报告或者虚假报告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情节轻重对被执行人或者其法定代理人、有关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或者直接责任人员予以罚款、拘留。

第二百四十二条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人民法院有权向有关单位查询被执行人的存款、债券、股票、基金份额等财产情况。人民法院有权根据不同情形扣押、冻结、划拨、变价被执行人的财产。人民法院查询、扣押、冻结、划拨、变价的财产不得超出被执行人应当履行义务的范围。

人民法院决定扣押、冻结、划拨、变价财产,应当作出裁定,并发出协助执行通知书,有关单位必须办理。

第二百四十三条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人民法院有权扣留、提取被执行人应当履行义务部分的收入。但应当保留被执行人及其所扶养家属的生活必需费用。

人民法院扣留、提取收入时,应当作出裁定,并发出协助执行通知书,被执行人所在单位、银行、信用合作社和其他有储蓄业务的单位必须办理。

第二百四十四条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人民法院有权查封、扣押、冻结、拍卖、变卖被执行人应当履行义务部分的财产。但应当保留被执行人及其所扶养家属的生活必需品。

采取前款措施,人民法院应当作出裁定。

第二百四十五条人民法院查封、扣押财产时,被执行人是公民的,应当通知被执行人或者他的成年家属到场;被执行人是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应当通知其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到场。拒不到场的,不影响执行。被执行人是公民的,其工作单位或者财产所在地的基层组织应当派人参加。

对被查封、扣押的财产,执行员必须造具清单,由在场人签名或者盖章后,交被执行人一份。被执行人是公民的,也可以交他的成年家属一份。

第二百四十六条被查封的财产,执行员可以指定被执行人负责保管。因被执行人的过错造成的损失,由被执行人承担。

第二百四十七条财产被查封、扣押后,执行员应当责令被执行人在指定期间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被执行人逾期不履行的,人民法院应当拍卖被查封、扣押的财产;不适于拍卖或者当事人双方同意不进行拍卖的,人民法院可以委托有关单位变卖或者自行变卖。国家禁止自由买卖的物品,交有关单位按照国家规定的价格收购。

第二百四十八条被执行人不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并隐匿财产的,人民法院有权发出搜查令,对被执行人及其住所或者财产隐匿地进行搜查。

采取前款措施,由院长签发搜查令。

第二百四十九条法律文书指定交付的财物或者票证,由执行员传唤双方当事人当面交付,或者由执行员转交,并由被交付人签收。

有关单位持有该项财物或者票证的,应当根据人民法院的协助执行通知书转交,并由被交付人签收。

有关公民持有该项财物或者票证的,人民法院通知其交出。拒不交出的,强制执行。

第二百五十条强制迁出房屋或者强制退出土地,由院长签发公告,责令被执行人在指定期间履行。被执行人逾期不履行的,由执行员强制执行。

强制执行时,被执行人是公民的,应当通知被执行人或者他的成年家属到场;被执行人是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应当通知其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到场。拒不到场的,不影响执行。被执行人是公民的,其工作单位或者房屋、土地所在地的基层组织应当派人参加。执行员应当将强制执行情况记入笔录,由在场人签名或者盖章。

强制迁出房屋被搬出的财物,由人民法院派人运至指定处所,交给被执行人。被执行人是公民的,也可以交给他的成年家属。因拒绝接收而造成的损失,由被执行人承担。

第二百五十一条在执行中,需要办理有关财产权证照转移手续的,人民法院可以向有关单位发出协助执行通知书,有关单位必须办理。

第二百五十二条对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行为,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履行的,人民法院可以强制执行或者委托有关单位或者其他人完成,费用由被执行人承担。

第二百五十三条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其他义务的,应当支付迟延履行金。

第二百五十四条人民法院采取本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规定的执行措施后,被执行人仍不能偿还债务的,应当继续履行义务。债权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财产的,可以随时请求人民法院执行。

第二百五十五条被执行人不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的,人民法院可以对其采取或者通知有关单位协助采取限制出境,在征信系统记录、通过媒体公布不履行义务信息以及法律规定的其他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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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个回答  推荐于2017-09-13
和第一次一样。不用加内容。但是你看看过了申请强制执行期没,你在执行期间请求过强制执行吗?要是请求过,就没有关系,可以继续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要是你在期间没有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超出申请执行的期间,就没办法申请法院强制执行,但法院的判决依然是有效的,你可以向对方追欠款,但法院是不行了。追问

申请执行期间是2年吗?还没有过。二审判决是2010年下来的。但是在第一次申请之后,我们掌握了对方一个新的财产情况,就是他的房地产权属登记簿,上面有抵押登记信息,权利价值高于欠我的钱。

追答

是的,他抵押的东西是不是在你那里,如果不是你没有处分的权利。你只能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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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2个回答  推荐于2018-02-04
从来没有听说过民事强制执行第二次申请书的说法,楼上的太逗了。
进入执行阶段,就没有时效问题,案件要直到执行完毕才能结案。
承办法官是不是要求你写恢复执行申请书?如果是前面案件被终结了,才需要写恢复执行申请书,但具体是否要写恢复执行申请书?是交到执行局还是立案庭?要问承办法官。
如果有对方的财产线索,建议立即书面报告承办法官,并要求立即调查、执行。本回答被网友采纳
第3个回答  2011-11-23
房地产抵押是他的房地抵押给别人还是别人的房子抵押给他?如果是他的房子抵押给别人,那么需要拍卖房子,先偿还抵押权人的债权,剩下的才能给你,法院拍卖一般都便宜,能剩下多少就难说了。如果是别人的房子抵押给他,那么一定是那边欠他钱,你可以要求把他的债权抵债给你,同时抵押权也就同时转给你了,你就可以申请法院处置抵押房产。
第4个回答  2019-10-25
因第一次账号解冻后,欠款没还一分,现要求对对方帐号查封,并要求对对方拉入黑各单,行动受控需要什么程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