子女出国房产转赠父母需要办什么手续?

我的孩子准备出国,房产转赠父母,需要办什么手续?

  广东省华侨华人投诉咨询服务中心来信解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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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外籍华人继承在华房产手续如何办理?

  美籍华人李先生问:先父在广州留有几处房产,请问需提供什么资料文件及如何办理有关继承手续?

  答:根据有关规定,继承人应先到我国的公证部门申请办理《房产继承权证明书》,须提供如下证件材料:

  1.继承人的居民身份证或其他身份证明原件;

  2.被继承人的死亡证明。如医院或警察部门签发的死亡报告单、殡仪馆签发的死亡证或火化收款单据等。被继承人在国外死亡后,其死亡证明须在居住国办理公证或外交认证;

  3.被继承人的遗产凭证原件。如房产所有权证等(有关证件应备一份复印件交公证机关存档)。被继承人的遗嘱(在国外立的遗嘱,须经居住国遗嘱检验部门检定及外交认证);

  4.全部合法继承人情况的证明。证明必须详列全部合法继承人的姓名、性别、出生时间、职业、住址以及与被继承人的关系。继承人已经死亡的,要写明于何时在何地死亡,并提供死亡证明。上述证明在国外办理的须经外交认证;

  5.继承人放弃继承权的,要提供《放弃继承权声明书》。该声明书,在国内居住的应亲自到居住地的公证机关办理,在国外居住的应在居住国办理公证并经外交认证;

  6.被继承人或已死亡的继承人,解放前死亡的或虽然是解放后死亡但没有死亡证的,必须提供充分的足以认定其死亡的有关证据;

  7.公证人员要求提供与此项公证有关的其他证件或材料。

  申请人再凭此《房产继承权证明书》、原房产所有权证、申请人身份证明、照片等资料到房屋所在地(区)房管局发证办办理换证手续。

  二、购买房改房后出国定居可以出售吗?

  丁先生问:我于96年以成本价在广州市原单位购买了一套房改房。98年我移居加拿大。距本人购买这套住房已超过5年,请问我现在能否出售这套住房?可否委托我国内的亲戚朋友办理?我要在中国大使馆办理什么相关证明材料?我有产权证和护照。(户口照国家规定在出境时已注销)。房屋售价是我本人决定还是需要通过房管部门确定?

  答:关于您询问房改房出售事,根据广州市人民政府印发《广州市已购公有住房上市规定》的通知(穗府[1999]8号)中的规定,如您已购的房改房按成本价付清房款,取得房地产权证的,可以出售。您可委托国内亲属办理有关事宜,委托书等资料须经我驻您所在地使领馆认证。

  房改房出售,须经广州市住房制度改革办公室(市房改办)核准。业主需填写有关资料,由广州市房地产交易所对拟出售房屋进行评估并给原产权单位发出书面通知。在同等条件下,原产权单位对拟出售房改房有优先购买权,但应自收到书面通知之日起10日内作出书面答复,并办理交易手续;逾期不答复或不办理交易手续的,视为放弃优先购买权。

  房改房上市,应当依照国家、省、市的有关规定征收税费。

  三、出国定居后国内房产如何继承?

  何先生问:我的子女都在美国定居,我和我太太都已退休,不久也要移居美国。我在XX大学购买了福利房。我们知道定居外国是要注销户口的,这样我们定居美国后,我们的房子里就没有任何人的户口了。请问在此情况下,我们还能保住我们的房子吗?将来我们的儿女能继承我们的房子吗?

  答:广东省人民政府粤府[1993]111号文中规定:“获准出境定居人员,在出境前已向单位购买住房的,其所有权不变。”根据以上规定,如果您们获准出境定居并且房改时已购买了住房,其“所有权”不会因为您们定居国外,注销现户口而改变。属于您们的财产,您们的子女当然享有继承的权利。

  四、出境前购买国内单位住房有权保留房产吗?

  Linda小姐问:我是广州某单位的的一名职工,现已拿到赴加拿大定居的签证。我于2000年1月购买了单位住房,但房产证至今没有拿到(因为是新房,单位已拿到广州市房产局去办理,还没办下来),请问,我如果是在没拿到房产证之前就辞职离境的话,我是否有权保留该房产(让我的亲戚朋友帮我拿房产证)?有没有这方面的法律依据?我听说有一个粤府[1993]111号文是保护相关权益的,请问我的这种情况是在该文件保护范围之内吗?

  答:根据广东省人民政府1993年7月30日“批转省侨办关于做好我省出境定居人员工作意见的通知”(粤府[1993]111号文)规定:“获准出境定居人员,在出境前已向单位购买住房的,其所有权不变。”按照这一规定,“所有权不变”的前提条件是获准出境定居,已购住房。若您按规定程序办理出境定居手续,并且住房按房改规定完成购买程序,您向单位购买的住房属于粤府[1993]111号文保护范围之内,出境后应可委托亲友帮助办理领取房产证手续。

  Linda小姐续信:贵中心在信中提到“若您按规定程序办理出境定居手续,并且住房按房改规定完成购买程序……”,请问什么叫按规定程序办理出境定居手续?我持中华人民共和国5年旅游护照,目的地加拿大,签证是按加拿大技术移民的程序办理的,是移民签证,请问这算是按规定程序办理的出境定居手续吗?

  答:根据国家有关规定,你所说的情况仍未能算是按规定办理出境定居手续。因您所持的是双程护照,也就是说你原来申请出境并非“出境定居”申请。因此,我们认为,现你需要出境定居,应报告单位并提交相应的证明材料(如前往国准予入境定居签证文件),经单位人事、保卫部门加具意见后到出入境管理部门办理《出境定居证明》,才能算是“获准出境定居人员”。具体情况建议你向出入境管理部门咨询。

  五、出国途径不同其待遇有什么区别?

  李女士问:我是一个正在办理移民签证的退休职工。我拜读了贵中心给Linda小姐的回信,我产生了一个问题,想就教于您。贵中心在回信中谈到“按规定程序办理出境定居手续”的问题,言下之意是现在有两种出国定居的途径,一是“按规定程序办”,另一则是不按规定程序办,两者能达到出境定居的目的。请问这两种途径是否都是合法的,它们之间在待遇上和效果上有什么区别?

  答:针对MsLinda当时的实际情况而言,她当时已持有旅游护照(俗称双程护照),所在单位并未就她出境定居出具意见,公安部门也未有出具“出境定居证明”,因而“获准出境定居”这一前提条件还未具备。

  六、关于侨房确认问题?

  李先生问:近日,我区龙津街一干部麦女士向我了解她的房屋在拆迁时算不算侨房。

  此间房屋原为其外婆所有,其外婆于1950年从新加坡回国,其父母也于1951年从香港回广州居住。该屋属代管房,于1977年发还自住部分,并于1986年发还出租部分。麦女士的外婆于1986年立下遗嘱,将已发还的自住部分(即2楼)留给外孙麦女士,首层、三楼、四楼发还后由女儿继承。

  麦女士和她的母亲于1992年前往公证处办理继承手续,麦女士的母亲在公证处当即将其应继承的遗产转赠给麦女士(现麦女士的母亲还健在)。

  该屋面临征拆,开发公司认为该屋属不完全的侨房,麦女士感到不解,特请我办向省侨办咨询,以便维护其应有的权益。

  答:根据《广东省拆迁城镇华侨房屋规定》及《广东省侨办关于对开具华侨房屋确认书若干问题请示的批复》(粤侨办[1996]12号)中的有关规定,麦女士的房屋部分属侨房。

  粤侨办[1996]12号文中规定:“非华侨、归侨依法继承华侨、归侨的私有房屋,以第一次继承为准。继承后,继承人如不具有华侨、归侨身份的,去世后,其侨房性质自行消失。”根据此规定,麦女士的母亲于1951年从香港回广州居住,不具有华侨、归侨身份,因此,麦女士从其母亲处获赠的房屋部分不具有侨房性质;而从其外婆处继承的房屋部分则仍具有侨房性质。

  另,被拆迁房屋是否属侨房,由房屋所在地的市、县(区)人民政府侨务部门负责审核确认,开发公司不具确认侨房的资格。如麦女士对以上答复仍有疑问,欢迎她再来信或直接到省侨办咨询。

  七、侨房商铺可否归还?

  宋先生问:我在广州市有一侨房商铺,于1987年办理过归还手续。那时荔湾区房管局说广州市不执行省政府文件,所以没办成。只退回几元的房租。由于这个原因,想来是没什么希望了,怀着失望的心情一直以来已没理过了,直到2000年看到《南方日报》报道广州有半数的侨房无人认领。才知道1990年笫7届人大常委会笫15次会议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归侨侨眷权益保护法》。于是就带齐有关证件到广州市荔湾房管局办理。这次有关工作人员很热情,给予办理了备案手续。到现在已过了一些日子了。现在我想咨询一下到底政策的效力有多大,归还房子的希望有多大。

  答:关于您询问在广州的侨房商铺问题,由于您提供的情况不详,我们不清楚该房是国家经租还是公私合营或其他原因现不属您管业。一般情况,如果属落实侨房政策的对象,须提交原房地产权证书,原业权人身份证明资料,原业权人(或其继承人)的书面申请给房屋所在地(区)房管局,由所在地房管局审核,如属落实政策对象,报广州市房管局批准后,发还管业。

  八、出境定居前所领取的一次性住房补贴是否应退回?

  王先生问:本人即将获加拿大移民签证。98年在单位一次性领取了住房补贴,并与单位签了服务期合同,合同规定未满服务期离职要向单位退还全部住房补贴。我想知道这份合同是否有效,如果单位以此阻挠我移民,我怎么办?

  答:依据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住房制度改革实行住房货币分配的通知》(粤府[1998]82号)中“一次性领取住房补贴的职工,应符合工作单位对服务年限的规定。因非组织调动而离开单位的,退回所领不足服务年限的住房补贴并付活期利息”的规定,您申请出境定居,如未达到规定的服务年限,应退回不足服务年限的住房补贴及活期利息。单位要求全部退回住房补贴无政策依据;根据公民出境的有关法律规定,所在单位也不能以此合同阻挠您出境定居。如有需要,建议您直接向当地政府侨务部门反映,请他们予以协调。

  九、出境定居前分配的福利房是否要交回?

  吴先生问:我是一家银行的职工,1999年底分了套福利房,并签订了15年的住房服务期合同,如服务少于15年需交回住房或交钱。同时,去年10月份单位组织我们出国考察15天,又签订了1年的合同,如违约则需赔偿出国费用。同时我的劳动合同到今年7月份到期。请问,我定于5月份出国定居,这样是否要赔偿出国费用、交回住房,并缴纳违约金?

  答:广东省人民政府转发省侨办关于做好我省出境定居人员工作的意见(粤府[1993]111号)规定:“获准出境定居人员,在出境前已向单位购买住房的,其所有权不变;已领护照尚在等待前住国家或地区入境签证的人员,租住公房的,租房或买房享受所在单位职工的同等待遇。”如您已向单位购买了住房,其所有权并不因您获准出境定居未能履行服务期合同而改变。另该文中还规定:“任何单位不得随意收取出境人员的‘培养费’、‘培训费’。出境定居人员在工作期间由所在单位出资进行1年以上全脱产专业培训的,单位可按双方原签订协议规定收回培训费。”按此规定精神,所在单位不应要您赔偿出国考察15天的有关费用。

  十、关于“经租”侨房的有关事宜

  某先生/女士问:何谓“经租”?是否有文件规定?现有一亲戚为美国侨民,在去美国前,其城镇部分房屋曾于五、六十年代被国家“经租”。目前,该亲戚及后人要求归还“经租”的房屋,是否可行?法律、政策方面的文件、材料有哪些?

  答:“经租”是社会主义改造期间(广州市约为1958-1966年)城镇私房超过每户核定面积部分及原私人已出租住宅改由国家统一出租。按现行落实侨房政策,私房经租时业主已具备华侨、归侨、华侨的父母、子女、配偶及港澳同胞身份的,可退还给业主或其合法继承人管业。你亲戚被经租的私房能否发还,可持原房地产证书、业主身份证资料等文件到房屋所在地房管局或侨办查询。

  (摘自广东省华侨华人投诉咨询服务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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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个回答  2007-09-07
上面有毛病啊,分马牛不相及的贴了这么多

只要去交易中心过户就可以了啊,户主变更为你父母的名字,大概是400块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