只要标注清楚重量,对字体没有要求。
根据《食品标签》
5.3.1 必须标明容器中食品的净含量,按以下方式标明:
a. 液态食品,用体积;
b. 固态食品,用质量;
c. 半固态食品,用质量或体积。
5.3.2 容器中含有固、液两相物质的食品,除标明净含量外,还必须标明该食品的固形物含量,用质量或百分数表示。
5.3.3 同一容器中如果含有互相独立且品质相同、形态相近的几件食品时,在标明净含量的同时还必须标明食品的数量。
扩展资料
根据《食品安全法》
第五十条 食品生产者采购食品原料、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应当查验供货者的许可证和产品合格证明;对无法提供合格证明的食品原料,应当按照食品安全标准进行检验;不得采购或者使用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原料、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
食品生产企业应当建立食品原料、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进货查验记录制度,如实记录食品原料、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的名称、规格、数量、生产日期或者生产批号、保质期、进货日期以及供货者名称、地址、联系方式等内容,并保存相关凭证。记录和凭证保存期限不得少于产品保质期满后六个月;
没有明确保质期的,保存期限不得少于二年。
参考资料来源: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
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食品标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