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母亲和外婆的名字登在同一间房子的户口本上。
户主是我母亲,《租用公房凭着》的租凭户名也是我母亲。
母亲长期住院意识不清,属于无民事行为能力人。
外婆今年7月去世。
然后母亲娘家那边人就认为房子是公房,万一我母亲还没赶上她那边房子拆迁就仙去了,那房子就被国家没收了。又因为我的户口不能动。所以希望我母亲的妹妹——我的阿姨把户口迁进去。
提问:
1.万一我母亲走了,户口上没人了。这间租用公房会被国家没收吗?如果不会被没收,就依据哪条相关法律呢?
2.如果阿姨户口迁进去,那么等我母亲仙去了,那套房子是不是和我一点关系都没有了?
2.假如要把阿姨的户口迁进去,那怎么保障我的利益最大化。(立字据吗?需要去公证吗?还是第三方人签字证明即可?第三方人是我的姨婆可以吗?)
谢谢。
1、公房,承租人死亡,如果有共同居住人,可以变更承租人,如果没有,国家是要收回的。这里的共同居住人是指在同一户口上,并且共同居住两年以上。
2、可以将你阿姨的户口迁入,但是办理起来不是很容易,如果没有熟人是很难办理的,因为谁都清楚转户口是去占房子的。假如你阿姨户口转入,你母亲去世,你阿姨成功办理了承租人变更,将公房的承租权变更其名下,那这房子的确与你没有任何关系。
3、从法律上讲,作为国家及单位给予的福利待遇,公房不是个人的私有财产,首先个人不能通过立遗嘱的方式留给任何人。其次,公房的承租权也是不能继承的.
根据《继承法》第三条的规定:“遗产是公民死亡时遗留的个人合法财产”,而公有住房的产权属于国家所有,不属于公民个人所有的财产,因此,不发生继承问题。
公房制度中,虽然涉及到对公有住房承租居住的权利,但该项权利不同于普通的财产权利,承租人只享有自己居住的权利,而没有处分该房产的权利。因此,在原承租人死亡后,公房的承租权变更就是实践中的难点问题。
扩展资料: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发布《城市公有房屋管理规定》,其中第二十八条规定:“承租住宅用房的,承租人在租赁期限内死亡,其共同居住两年以上的家庭成员愿意继续履行原契约的,可以办理更名手续。”
根据该规定,可以认为与承租人共居两年以上的人可被确认为新的承租人,但是,在现实生活中,在办理公有住房承租人变更时,公房管理部门(房管所)通常要求原承租人的全部家庭成员到场协商一致,或者提供由全部人员签字同意的公证变更文件。
该操作程序实际上是违背建设部的规定的。根据建设部的规定,只要与承租人共居两年以上的人就可以直接成为新的承租人,那么,其他家庭成员的意见就不应当影响该变更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