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保证债务的保证期间和诉讼时效。

不太理解这两者区分开来到底是有什么意义,希望可以举例说明。
这个诉讼时效是不是对保证人的诉讼时效?
还有保证债务的诉讼时效起算后,不必再计算保证期间,这一点也不太理解。

保证期间是当事人约定的承担保证责任的期间,除斥期间,不变的。在这个期间内,债权人要向保证人提出其承担保证责任,也就是清偿债务。当在这个期间内,债权人要求保证人后,保证期间就是过去时了,可以不管了。在要求保证人后,就产生诉讼时效了。诉讼时效是两年,是可以中断,可以重新计算,是可变的。
保证有两种情形,一般保证、连带保证诉讼时效中断事由有些不一样。一般保证情形下,主合同诉讼时效中断的,保证合同的诉讼时效随之发生中断,当然保证合同也可单独中断。连带保证时,保证合同诉讼时效独立于主合同的。
举例,借款合同期间为2010.2.1—2011.1.31,保证期合同约定保证期间为债务履行届满后两年,则保证期间为2011.2.1至2013.1.31日,在这个保证期间内,如2011.6.1提出要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则才产生诉讼时效,诉讼时效2011.6.2至2013.6.1,追问

关于上面的例子,如果是连带保证的话,诉讼时效是否不一样呢?

追答

不管是一般保证或连带保证方式,只要在保证期间提出了要求,债权人对保证人的请求权就转化为通过诉讼时效来保护。此时,诉讼时效开始计算,均是两年。只是在诉讼时效产生后,诉讼时效的中断上有区别。一般保证可以随合同债权诉讼时效中断而中断,连带保证诉讼时效不随主债权合同诉讼时效中断而中断,即是说连带保证诉讼时效的中断要单独向保证人提出才能中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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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个回答  2019-01-19
一、保证期间的诉讼时效是多久
保证期间为保证责任的存续期间,是债权人向保证人行使追索权的期间。保证期间性质上属于除斥期间,不发生诉讼时效的中止、中断和延长。债权人没有在保证期间主张权利的,保证人免除保证责任。但是一旦债权人在保证期间主张权利,保证期间的“后半部分”就“消失”,保证的诉讼时效期间开始计算。
这里所谓的“保证期间不发生诉讼时效的中断、中止和延长”指的是在保证期间债权人没有主张权利的情况下,保证期间因为“没有外界因素的打扰,自己活得清净”,所以也不会中止、中断、延长;但是如果哪一天这种清净的生活被债权人打扰了,保证期间的“后半部分”就马上“消失”(注意这里不是中断、中止、延长),由保证责任的诉讼时效接替。
二者的关系总结一句就是:你来我走,别人代替;你走(不在)我在,活得清净。
保证期间,可以分为约定和法定两种情形,归纳如下:约定约定按约定自主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起计算(主债务履行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的,自债权人要求债务人履行债务的宽限期届满之次日计算)法定未约定6个月约定不明2年“债权人主张权利”的方式在一般保证中表现为对债务人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在连带责任保证中表现为向保证人要求承担保证责任。
二、保证债务的诉讼时效是多久
在保证期间中,债权人主张权利的,保证责任确定。连带保证从确定保证责任时起,开始起算保证的诉讼时效。一般保证,在对债务人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判决或者仲裁裁决生效之日起算保证的诉讼时效。(注意一般保证中,保证人的保证责任自债权人向债务人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之日起确定,但是保证债务的诉讼时效自判决生效之日起确定,二者时间是不一致的--这里实际上是立法的逻辑矛盾之处,有待完善。)
保证责任的诉讼时效就是普通诉讼时效,为2年。
一般保证2年自债权人对债务人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判决或者仲裁裁决生效之日起计算。主债务诉讼时效中断,保证债务诉讼时效中断。主债务诉讼时效中止的,保证债务的诉讼时效同时中止。
连带保证自债权人向保证人主张权利时起计算。主债务诉讼时效中断,保证债务诉讼时效不中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