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出台《婚姻法解释三》第十一条规定的

一方未经另一方同意出售夫妻共同共有的房屋,第三人善意购买、支付合理对价并办理产权登记手续,另一方主张追回该房屋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这样的情况下应该是不是人民法院不予支持而是出售方未经过另一方同意而出售是无效的~
但是就是法院不予支持 遇到这种情况那怎么办??

第十一条 一方未经另一方同意出售夫妻共同共有的房屋,第三人善意购买、支付合理对价并办理产权登记手续,另一方主张追回该房屋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夫妻一方擅自处分共同共有的房屋造成另一方损失,离婚时另一方请求赔偿损失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解读一:如何理解“夫妻对共有房屋的处分权”?
《婚姻法》第十七条就早有规定,“夫妻对共同所有的财产,有平等的处分权。”《婚姻法解释一》第十七条更将“平等处分权”进行补充性规定,“夫或妻在处理夫妻共同财产上的权利是平等的。因日常生活需要而处理夫妻共同财产的,任何一方均有决定权。夫或妻非因生活需要对夫妻共同财产做重要处理决定,夫妻双方应当平等协商,取得一致意见……”
房屋作为夫妻婚后绝对的重要财产,也是非日常生活所需处理的财产,当然属于前述法律规定的应当经夫妻协商一致才能处分的财产范围,任何一方擅自处分的,属于无权处分行为。
解读二:那么,无权处分行为的法律效力如何呢?
根据《合同法》关于对“无权处分”行为的效力认定,无权处分人与他人订立的合同效力待定。什么是“效力待定”呢?简言之,即该合同在法律上仍不发生合同生效的法律效力,而是要等到权利人表示对合同认可才行,如果权利人不追认,则合同自始无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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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个回答  推荐于2017-09-18
请注意:第三人善意购买、支付合理对价并办理产权登记手续
法院不予支持另一方追回该房屋,房屋所有权已经变更,没有理由“追回”;与善意第三人的这一房屋买卖合同有效,并经产权登记,房屋所有权转移
1,证明第三人非善意(未一定注意的过失,故意)
2,另选一条路,要求出售方赔偿。
另外想想,为什么会发生这类事情呢?!1,夫妻相互信任,感情和睦,不会做那些事;2,没有信任,感情也不好,那防不胜防啊;3,不过这个日子了,那离婚哇,然后帐慢慢算清楚;4,更重要的问题是,要继续过这个日子啊本回答被提问者采纳
第2个回答  2018-06-27
无权处分人与他人订立的合同有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