规定如下:
1、根据《关于进一步规范商业办公等非住宅类项目规划设计与管理的实施意见》规定:商业、办公类项目除集中设置的厨房和供热设备外,不得另行设置厨房,不得设计、安装其他管道燃气设施。因此按政府部门文件规定,该类情况不得安装燃气管道设施。
2、商业办公等非住宅类项目应严格按照公共建筑的相关标准进行审批,并符合以下要求:
(一)商业办公等非住宅类项目应采取公共走廊式布局,公共卫生间应按层集中设置,不得采用单元式或住宅套型式设计,但允许平均每个标准层建设不超过3个带独立卫生间的分割单元(因特殊地形限制,标准层面积小于600平方米的,带独立卫生间的分割单元不超过1个);
(二)内部平面应禁止采用住宅、公寓、别墅等居住建筑平面形式,建筑物立面应具备公共建筑的外立面形式与建筑特点,禁止设置外挑式阳台、飘窗;
(三)具有公共的出入通道,除集中设置的食堂外,不得设置厨房和燃气管道。燃气供应单位不得违反规定擅自供气。
3、对违规设置燃气管道的商业办公等非住宅类项目,公安消防部门应按照消防法律法规的规定予以处罚。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在进行建设工程竣工规划核实时,对未按照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规定进行建设的,由城管执法部门按照城乡规划法律法规的规定予以处罚。
扩展资料
天然气安装需要手续
1、燃气燃烧器具安装维修企业资质申请表(一式三份);
2、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
3、企业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职称证书、任职文件;
4、4名以上企业初级以上(含初级)专业技术职称人员的身份证明、职称证书及劳动合同;
5、4名以上安装维修作业人员的身份证明、《职业技能岗位证书》及劳动合同;《职业技能岗位证书》应提供建设部统一印制,省建设厅核发的有效证件;
6、企业设备、工具、仪器和经营场所的相应证明材料;
7、安装维修的作业标准、服务标准、质量保修和检验制度以及有关安全管理制度等材料;
8、《安装、维修委托书》及需要出具的其他有关证明材料。
规定如下:
1、根据《关于进一步规范商业办公等非住宅类项目规划设计与管理的实施意见》规定:商业、办公类项目除集中设置的厨房和供热设备外,不得另行设置厨房,不得设计、安装其他管道燃气设施。因此按政府部门文件规定,该类情况不得安装燃气管道设施。
2、商业办公等非住宅类项目应严格按照公共建筑的相关标准进行审批,并符合以下要求:
(一)商业办公等非住宅类项目应采取公共走廊式布局,公共卫生间应按层集中设置,不得采用单元式或住宅套型式设计,但允许平均每个标准层建设不超过3个带独立卫生间的分割单元(因特殊地形限制,标准层面积小于600平方米的,带独立卫生间的分割单元不超过1个);
(二)内部平面应禁止采用住宅、公寓、别墅等居住建筑平面形式,建筑物立面应具备公共建筑的外立面形式与建筑特点,禁止设置外挑式阳台、飘窗;
(三)具有公共的出入通道,除集中设置的食堂外,不得设置厨房和燃气管道。燃气供应单位不得违反规定擅自供气。
3、对违规设置燃气管道的商业办公等非住宅类项目,公安消防部门应按照消防法律法规的规定予以处罚。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在进行建设工程竣工规划核实时,对未按照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规定进行建设的,由城管执法部门按照城乡规划法律法规的规定予以处罚。
扩展资料:
在商业办公等非住宅类项目中,对公开出让经营性用地以及三类指标用地(留用地、拆复建用地、开发性安置用地)中允许按规定转让的部分,可根据土地出让合同的约定进行分割转让(销售)、办证,其他项目只能按幢整体转让(销售)、办证,不得分割转让(销售)、办证。
对本意见规定允许分割转让(销售)的商业办公等非住宅类项目,开发建设单位在建设、销售时不得采用带有公寓、家园、花园、花苑等含有住宅性质的名称,其广告宣传、楼书中不得暗示具有居住功能,并应在楼盘名称后用相同字体、字号注明非住宅用途。
各审批职能部门在进行审批时,应对项目名称严格把关,对含有住宅性质名称的,地名管理部门不予地名登记,住保房管部门不予核发预售证。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应加强对商业办公等非住宅类项目销售广告宣传的监督管理。
参考资料来源:温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商住楼”不能通燃气,享受民用水电问题
参考资料来源:杭州市人民政府-商业办公等非住宅类项目规划设计与管理实施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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