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产品质量法》(
http://baike.baidu.com/view/126486.htm)第二十七条中这样子规定了什么是“三无产品”,“产品或者其包装上的标识必须真实,并符合下列要求:
(一)有产品质量检验合格证明;
(二)有中文标明的产品名称、生产厂厂名和厂址;
(三)根据产品的特点和使用要求,需要标明产品规格、等级、所含主要成份的名称和含量的,用中文相应予以标明;需要事先让消费者知晓的,应当在外包装上标明,或者预先向消费者提供有关资料;…… ”
对此类商品的处罚规定如下,根据《产品质量法》第五十四条,“产品标识不符合本法第二十七条规定的,责令改正;…… ”
所以,工商部门只能对销售三无产品的经营者责令改正,并不能对其进行罚款或者没收违法所得。
这是《产品质量法》的严重漏洞,没法子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