按食品安全处罚条例 如果店内销售三无预包装食品面包25个,总值25元,未出售。 会得到什么样的处罚

按照食品安全法属于销售无标签的预包装食品行为。

食品安全法第八十六条 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有关主管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分工,没收违法所得、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和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二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二倍以上五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直至吊销许可证:
  (一)经营被包装材料、容器、运输工具等污染的食品;
  (二)生产经营无标签的预包装食品、食品添加剂或者标签、说明书不符合本法规定的食品、食品添加剂;
  (三)食品生产者采购、使用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原料、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
  (四)食品生产经营者在食品中添加药品。

但是这里面还有个例外情况:
这个面包的生产厂家是否有QS证,如果没有,则应处:5—20万元的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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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个回答  2011-08-04
在《产品质量法》(http://baike.baidu.com/view/126486.htm)第二十七条中这样子规定了什么是“三无产品”,“产品或者其包装上的标识必须真实,并符合下列要求:
(一)有产品质量检验合格证明;
(二)有中文标明的产品名称、生产厂厂名和厂址;
(三)根据产品的特点和使用要求,需要标明产品规格、等级、所含主要成份的名称和含量的,用中文相应予以标明;需要事先让消费者知晓的,应当在外包装上标明,或者预先向消费者提供有关资料;…… ”

对此类商品的处罚规定如下,根据《产品质量法》第五十四条,“产品标识不符合本法第二十七条规定的,责令改正;…… ”

所以,工商部门只能对销售三无产品的经营者责令改正,并不能对其进行罚款或者没收违法所得。
这是《产品质量法》的严重漏洞,没法子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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