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法》第八十条规定:债权人转让权利的,应当通知债务人。未经通知,该转让对债务人不发生效力。只要对债务人履行了通知义务即可(通知的义务履行的方式可以是书面的,也可以是口头的),不必要征得债务人的同意。债务人的同意并不是这种转让行为发生法律效力的前提。
对于债权人与第三方来说,可以是赠与,也可以是另外一个协议。在第三方不知道的情况下,债权转让只要通知了债务人就依然对债务人生效(法条原文)。第三方不知情,那么必然是赠与了。第三方不知道有赠与的情况下,赠与合同未成立。(《合同法》第185条规定,“赠与合同是赠与人将自己的财产无偿给予受赠人,受赠人表示接受赠与的合同。”,不知道就没有合意,没有合意合同就未成立)。
因此,此时债权实际上并没有被转让出去。
如果第三方得知后表示接受赠与,那么债权转让的行为生效,债务人向第三人履行。如果第三方得知后拒绝接受,那么债权转让的行为不成立,债务人应向原债权人履行。如果第三人得知后拒绝接受债权转让,但又接受了债务人的给付的,成立不当得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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