党章规定:党的各级委员会实行集体领导和个人分工负责相结合的制度。集体领导是党的领导的最高原则之一,是党的
民主集中制在党的领导活动中的具体运用。农村党支部作为党的组织体系中最基层的组织,也必须在工作中坚持集体领导制度。集体领导制度的基本要求有两个方面。一是凡属重大的问题,如涉及
党的路线方针政策的大事,重大任务的部署,重要干部的任免,群众关注的重要问题以及上级党组织要求必须由党委集体讨论决定的问题,应根据情况分别提交
党的委员会、常委会或
书记处、党组集体讨论,按照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做出决定,而不得由个人专断。在任何情况下,都不得用其他形式的组织取代党委会及其常委会的领导。二是在党的各级委员会内部,要明确地规定各个领导成员所负的具体责任,做到事事有人管,人人有专责。每个领导成员要根据党委的集体决定,切实履行自己的职责,认真负责地开展工作,防止和克服无人负责,互相推诿的现象发生。所以,集体领导和个人分工负责,二者是相联系、相统一的,二者不可分割,不可偏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