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屋拆迁,期间更换开发商继续建设,不承认之前旧开发商和我签订的协议要求重新价格签订拆迁协议,怎么办

我住址属于某局家属院,于2011年5月14日由局担保,对此楼进行拆迁,由开发商进行拆迁,拆迁置换协议按当时房价标定(安置补助费每户5000元/年,房屋面积20平米以内1800元/㎡;剩余面积按照2300元/㎡进行调换,并且要求入住。),协签订协议后开发商进行拆除并开始施工建设,自2011年签订协议至2017年期间,开发商进行地基施工后再没有施工,协议内给于的安置费也没按时发放,开发商不知去向,多次找局沟通,未果。2017年10月在没有局和任何单位的通知下,更换了房地产开发商,进行继续施工,至今已盖至七层,现开发商更换拆迁补偿协议(补偿标准为:产权房屋证载面积按1:1.2置换;小房按1:1置换安置楼地下室;小房地窖按2000元/个;房屋置换面积为10㎡以内按3000元/㎡;10-20㎡按3800元/㎡;30-40㎡按4600元/㎡;超出补偿面积30㎡以上按5000元/㎡进行置换,并且不能超过40㎡)。
现在房价已涨,房地产要求按自己订立的标准进行补偿,是否合理?开发商告知我们之前的协议无效。是否合理?是否还能按之前协议维权?局里是否承担责任?我认为房价上涨,换不换开发商,应该与住户无责任。应该按照之前协议进行安置。

房屋拆迁一般来说,期间更换开发商的行为是不能影响到其他人之间的权利义务的,新的开发商应当概括的继承上一个开发商的权利和义务,不能仅享受权利而不承担义务,如果新开发商存在这种行为,建议及时通过法律手段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法律分析
房屋拆迁,是指因国家建设、城市改造、整顿市容和环境保护等需要,由建设单位或个人对现存建设用地上的房屋进行拆除,对房屋所有者或使用者进行迁移安置并视情况给予一定补偿的活动。拆房、搬迁、还建等过程中产生了各种各样的法律关系。由于城市规划和专项建设工程的需要,对城市国有土地的使用权实行再分配,从而达到土地资源的合理配置,使土地利用效率最大化。这往往就需要拆除大量旧房,在原有土地上进行新的房地产开发建设。但是由于土地的地上附着物凝结了原用户的资金与劳动力,并且是原用户、住户赖以生存和生产的基本物质条件,因而在再建设过程中,拆迁工作的主持者必须对原用户、住户的损失给予适当补偿,并对其进行妥善的安置。城市的发展是一个不断进行再建设的过程,随着我国经济体制改革的顺利实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逐步建立,生产力得到空前的发展。为了城市的整体规划,有时也为了国家专项工程建设的需要,有必要对原有建筑房屋进行拆除、搬迁,达到整体的整齐划一或对日益紧张的国有土地资源的合理利用。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 第四十八条 征收土地应当给予公平、合理的补偿,保障被征地农民原有生活水平不降低、长远生计有保障。征收土地应当依法及时足额支付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以及农村村民住宅、其他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等的补偿费用,并安排被征地农民的社会保障费用。征收农用地的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通过制定公布区片综合地价确定。制定区片综合地价应当综合考虑土地原用途、土地资源条件、土地产值、土地区位、土地供求关系、人口以及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等因素,并至少每三年调整或者重新公布一次。征收农用地以外的其他土地、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等的补偿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制定。对其中的农村村民住宅,应当按照先补偿后搬迁、居住条件有改善的原则,尊重农村村民意愿,采取重新安排宅基地建房、提供安置房或者货币补偿等方式给予公平、合理的补偿,并对因征收造成的搬迁、临时安置等费用予以补偿,保障农村村民居住的权利和合法的住房财产权益。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将被征地农民纳入相应的养老等社会保障体系。被征地农民的社会保障费用主要用于符合条件的被征地农民的养老保险等社会保险缴费补贴。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费用的筹集、管理和使用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制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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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个回答  2018-09-20
一般来说,更换开发商的行为是不能影响到其他人之间的权利义务的,新的开发商应当概括的继承上一个开发商的权利和义务,不能仅享受权利而不承担义务,如果新开发商存在这种行为,建议及时通过法律手段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有必要的话,可以聘请律师,多条路追责来维权。本回答被网友采纳
第2个回答  2018-09-20
你好!如开发商没和你签变更协议,则应按原协议执行,否则就是违约。追问

应该是之前的开发商和我签变更协议吗? 没有任何变更协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