同事辞职后,公司要求我们签署辞职后2年内不得在此行业就业的协议,这有法律效应吗?

我们公司是成都一个小有名气的民营企业。前几天,公司同事向公司提出了辞职。因为辞职那个同事是公司内部一个部门的小主管,懂的还是比较多。公司见此状,要求我们现在在职的一定级别以上的员工签署一个关于辞职后2年内不能在成都同行业就业的协议。也就是说我们要是从现在这个公司辞职了,2年内就不能在同行业内就职。一些人目前还没有找到合适的出路,为了在没有找到出路之前赚点吃饭钱就只有签了协议。
想问一下,这样的协议有法律依据吗?在这种情况下签了的话是不是有效?难道签了协议真的在2年内就不能在此行业就职了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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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在法律上称为竞业禁止,不过要支付补偿费用。

所谓竞业禁止是指为避免用人单位的商业秘密被侵犯,员工依法定或约定,在劳动关系存续期间或劳动关系结束后的一定时期内,不得到生产同类产品或经营同类业务且具有竞争关系的其他用人单位兼职或任职,也不得自己生产与原单位有竞争关系的同类产品或经营同类业务。中国的相关法律中没有对竞业禁止的对象做出明确限定,因此,雇佣双方自愿签订的竞业禁止条款,作为劳动合同的一部分,具有法律效力。但由于竞业禁止协议限制的是员工的劳动权,而劳动权属于宪法保障的公民基本权利之一。因此,竞业禁止合同的合法有效关键在于是否有损员工的基本生活利益。作为竞业禁止协议生效的一个基本条件,企业必须对员工的竞业禁止行为做出经济补偿,竞业禁止协议中必须同时写明补偿金的数额和发放办法,否则就是无效协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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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个回答  2011-08-20
《劳动合同法》第二十三条:“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可以在劳动合同中约定保守用人单位的商业秘密和与知识产权相关的保密事项。
  对负有保密义务的劳动者,用人单位可以在劳动合同或者保密协议中与劳动者约定竞业限制条款,并约定在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后,在竞业限制期限内按月给予劳动者经济补偿。劳动者违反竞业限制约定的,应当按照约定向用人单位支付违约金。”
  第二十四条:“竞业限制的人员限于用人单位的高级管理人员、高级技术人员和其他负有保密义务的人员。竞业限制的范围、地域、期限由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竞业限制的约定不得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
  在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后,前款规定的人员到与本单位生产或者经营同类产品、从事同类业务的有竞争关系的其他用人单位,或者自己开业生产或者经营同类产品、从事同类业务的竞业限制期限,不得超过二年。”
根据法律规定,有两点值得注意,一是竞业限制只适用于用人单位的高管、高工以及其他负有保密义务的人员,一般普通职员不能适用。二是竞业限制应当每月给予劳动者经济补偿。
所以,你所说的情况,公司做法有一定道理,但是不是正确,得看要求签订保密协议的人员是不是属于法律规定的几类人员,否则公司的做法是违反法律规定的,所签协议当然也就没有法律效力。
第2个回答  2011-08-20
第二十三条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可以在劳动合同中约定保守用人单位的商业秘密和与知识产权相关的保密事项。

对负有保密义务的劳动者,用人单位可以在劳动合同或者保密协议中与劳动者约定竞业限制条款,并约定在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后,在竞业限制期限内按月给予劳动者经济补偿。劳动者违反竞业限制约定的,应当按照约定向用人单位支付违约金。

第二十四条 竞业限制的人员限于用人单位的高级管理人员、高级技术人员和其他负有保密义务的人员。

纵横法律网 孙阳升律师
第3个回答  2011-08-20
类似保密合同,有效,但公司要给于适当保密费用吧
第4个回答  2011-08-20
必须要支付相应的竞业限制补偿。否则,你们可以不予遵守。
纵横法律网 牟瑶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