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年8月4号17点多在一华联超市买了一包8盒装碧悠酸奶,但是回家发现变质后,就去超市要求退换,但是那里的工作人员说老板不在,不能予以退换,我好说歹说希望能打个电话询问一下,能尽快把这件事情解决,没有必要我明天在来,但是那工作人员说老板的爸爸死掉了,不能来,然后又说酸奶没有坏掉,没办法打了12315,但是已经下班了只有留言,第二天又打过去,算是记录再案了,说是可以协商,但是如果协商无果的话,他们也没办法,难道12315不是维权的,只是一个协商中心,而且还说要5到20天才能给予答复,能不能解决也是未知数,那变质的食品等到20天后还有什么好辨别的,是不是所有的12315都是这样的?我第一次打这个电话竟然想不到是给予这样的答复,谁有碰到过这样的问题,还能怎样解决呢? (给予有效解答增加财富分值)
还有赔付问题,是不是就是直接退款就可以了?
有4种解决办法:
1、等待12315的回复。
12315指挥中心的受理时限:投诉举报案件自收到消费者投诉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予以处理并告知投诉人,最长不超过60日内终结/终止调解。
12315在接到你的投诉以后,要经过受理、分流、办理、反馈、督办几个程序,再给你回复是需要时间,让你等待5-20天是合理的。
2、拨打12331向当地的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进行投诉。
3、直接到投诉举报指挥中心现场投诉。
4、如果你不满意12315的处理结果,还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返还价款和相关的赔偿。
1、《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 用超过保质期的食品原料、食品添加剂生产食品、食品添加剂,或者经营上述食品、食品添加剂:
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并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十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许可证:
2、《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 第一百四十八条
消费者因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受到损害的,可以向经营者要求赔偿损失,也可以向生产者要求赔偿损失。接到消费者赔偿要求的生产经营者,应当实行首负责任制,先行赔付,不得推诿;属于生产者责任的,经营者赔偿后有权向生产者追偿;属于经营者责任的,生产者赔偿后有权向经营者追偿。
生产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或者经营明知是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消费者除要求赔偿损失外,还可以向生产者或者经营者要求支付价款十倍或者损失三倍的赔偿金;增加赔偿的金额不足一千元的,为一千元。但是,食品的标签、说明书存在不影响食品安全且不会对消费者造成误导的瑕疵的除外。
参考资料来源:中国人大网-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
媒体,这种小钱小问题,都不管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