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于前妻2007年离婚,离婚协议规定每双休日孩子归我看,但我离婚后想不通带孩子跑了两回,对方始终不让我看,过了3年了,我没办法去法院起诉,但法官却按协议的方法从新给我们制定了一份协议书,弄成半个月看半天,我认为不合理,因为之前已经有一份协议,法官不该随便重新协议,可以终止我的探视权,我已经几年没看了,已经走了出来,承认了错误,而且把过去没看孩子的抚养费也都承担,每月多加100元抚养费,况且2007年民政局协议离婚过去已经4年,1年后法院也不该受理,只能强制执行。
我走出来了,但看孩子时间太少了,他对我像仇人一样,尽量杜绝让我看孩子,她还教孩子不认我这个爸,孩子姓名不告诉我也改了,这个协议是她找代理找法官走后门才这样的,因为我看的出来,法官明显向着她,你觉得我人好对这种人管用吗?她既然知道我过去是为了和她复婚有感情才跑的,我已经走出来了,为什么还不想让我看孩子,而且让我把过去的抚养费全拿了,我是好人有什么用,对你的人是个坏人,毒你没什么办法,只能强硬起来。
追答第一份协议你带孩子跑了,已经违法协议,第二份协议,既然是协议,我想是由法官主持下,你和你前妻自愿签订的,你要是签字了那么你就要遵守的。无论是原告走了后门也罢,我想法官是基于你对第一份协议的违约,原告又认为这样不利于孩子,综合给出来的。原告认为你不利孩子或侵犯她的抚养权,有权申请法院变更探视时间。
还好,我们半个月还能看孩子一次。想开点吧,孩子将来对你好,是你最大的安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