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个朋友在一家工厂做行政工作半年,最近工厂需要减员,如果他被解雇能否获得工资赔偿?减员的原因非工作上的问题,朋友的工资现在是1900底薪,如果周日上班的话是按底薪26天计算,晚上加班是两块一小时。进入工厂时的劳动合同上是空白的,他本人就签了名字,合同的其它内容是工厂人事文员手工填写,所有的员工试用期为半年,合同两份都在工厂,没有给劳动者本人。
公司裁员,需符合《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一条规定,应当支付经济补偿金。
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一条规定,用人单位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提前三十日向工会或者全体职工说明情况,听取工会或者职工的意见后,裁减人员方案经向劳动行政部门报告,可以裁减人员:
一、依照企业破产法规定进行重整的;
二、生产经营发生严重困难的;
三、企业转产、重大技术革新或者经营方式调整,经变更劳动合同后,仍需裁减人员的;
四、其他因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经济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的。
企业在两种情况下可以裁减人员:
一种情况是濒临破产,被人民法院宣告进入法定整顿期间。
另一种情况是生产经营发生严重困难,达到当地政府规定的严重困难企业标准。此外,企业裁减人员,还应当严格依照法律和有关规章规定的程序进行。企业只有具备了法定条件并严格按照法定程序进行,裁减人员才是合法的,以裁减人员的方式与职工解除劳动合同才是有效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
第二十七条规定:“用人单位濒临破产进行法定整顿期间或者生产经营状况发生严重困难,确需裁减人员的,应当提前三十日向工会或者全体职工说明情况,听取工会或者职工的意见,经向劳动行政部门报告后,可以裁减人员。用人单位依据本条规定裁减人员,在六个月内录用人员的,应当优先录用被裁减的人员。”这里的“报告‘仅指说明,无批准的含义。”优先录用“指同等条件下优先录用。
用人单位进行经济性裁员的法定条件有两个,只要满足其中一个条件即可以实行经济性裁员:
一是因生产经营状况发生严重困难,濒临破产,被人民法院宣告进入法定整顿期间。“法定整顿期间”指的是企业为了恢复清偿债务的能力,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破产法》和《民事诉讼法》的破产程序进行债务调整和企业整理的一种再建型破产制度。如企业经营不善,难以清偿到期债务,就可能被债权人申请破产。
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裁员
那么像他那种情况,最多可以补偿多少呢?
追答可以要求一个月工资作为经济补偿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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