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税和地税这两个税有什么联系和区别?具体税种分开征收的依据是什么?求大神帮助

如题所述

第一个文件:《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组建在各地的直属税务机构和地方税务局实施意见的通知》

(1993年12月9日国办发〔1993〕87号)

(一)关于征收管理范围的划分。

为有利于加强税收征收管理,减少不必要的重叠征收,按照分税制财政体制的规定,两个税务机构的征收范围具体划分如下:

国家税务局系统主要负责下列各税的征收和管理:

1、增值税;

2、消费税;

3、进口产品消费税、增值税,直接对台贸易调节税(委托海关代征);

4、铁道、各银行总行、保险总公司集中缴纳的营业税、所得税和城市建设维护税;

5、中央企业所得税;

6、地方和外资银行及非银行金融企业所得税;

7、海洋石油企业所得税、资源税;

8、证券交易税(未开征前先征收在上海、深圳市证券交易所交易证券的印花税);

9、对境内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的各项税收以及外籍人员(华侨、港澳台同胞)缴纳的个人所得税(按税种分别入中央库和地方库);

10、出口产品退税的管理;

11、集贸市场和个体户的各项税收(按税种分别入中央库和地方库);

12、中央税的滞补罚收入;

13、按中央税、共享税附征的教育费附加(属于铁道、银行总行、保险总公司缴纳的入中央库,其它入地方库);

14、国家能源交通重点建设基金、国家预算调节基金。

地方税务局主要负责下列各税的征收和管理(不包括已明确由国家税务局负责征收的地方税部分):

1、营业税;

2、个人所得税;

3、土地增值税;

4、城市建设维护税;

5、车船使用税;

6、房产税;

7、屠宰税;

8、资源税;

9、城镇土地使用税;

10、固定资产投资方向调节税;

11、地方企业所得税(包括地方国有、集体、私营企业);

12、印花税;

13、筵席税;

14、地方税的滞补罚收入;

15、按地方营业税附征的教育费附加。

第二个文件:

《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税收征管范围意见的通知》1996年1月24日国办发(1996)4号。

一、关于集贸市场和个体工商户税收

    个体工商户税收征管范围的划分,按照收入归属原则,由国家税务局和地方税务局分别征收管理。即增值税、消费税由国家税务局负责征收管理,营业税、个人所得税和其他税收由地方税务局负责征收管理。

    为加强税收征管,降低税收征收成本,避免工作交叉,方便个体工商户纳税,经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协商一致,其各自负责征收的税种可以相互委托代征,相互委托代征不收取代征手续费。

    集贸市场内的个体工商户按上述规定执行。

    二、关于涉外税收

    增值税、消费税、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由国家税务局负责征收管理。营业税、个人所得税及其他地方税种由地方税务局负责征收管理,也可以委托国家税务局代征。

    三、关于联营企业、股份制企业所得税、股份制企业的所得税,由国家税务局负责征收管理。

    中央与地方所属企、事业单位组成的联营企业

四、关于证券交易税

    证券交易税(未开征前对证券交易征收的印花税)由国家税务局负责征收管理。

    五、关于教育费附加

    教育费附加(铁道、银行总行、保险总公司缴纳的除外)由地方税务局负责征收管理。为简化征收手续,随增值税、消费税附征的教育费附加也可以委托国家税务局代征

第三个文件:《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所得税收入分享体制改革后税收征管范围的通知》国税发(2002)8号 。

一、2001年12月31日前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征收管理的企业所得税、个人所得税(包括储蓄存款利息所得个人所得税)以及按现行规定征收管理的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仍由原征管机关征收管理,不作变动。 

二、自2002年1月1日起,按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的有关规定,在各级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设立(开业)登记的企业,其企业所得税由国家税务局负责征收管理。但下列办理设立(开业)登记的企业仍由地方税务局负责征收管理: 

(一)两个以上企业合并设立一个新的企业,合并各方解散,但合并各方原均为地方税务局征收管理的; 

(二)因分立而新设立的企业,但原企业由地方税务局负责征收管理的; 

(三)原缴纳企业所得税的事业单位改制为企业办理设立登记,但原事业单位由地方税务局负责征收管理的。 

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变更登记的企业,其企业所得税仍由原征收机关负责征收管理。 

三、自2002年1月1日起,在其他行政管理部门新登记注册、领取许可证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律师事务所、医院、学校等缴纳企业所得税的其他组织,其企业所得税由国家税务局负责征收管理。 

四、2001年12月31日前已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和其他行政管理部门登记注册,但未进行税务登记的企事业单位及其他组织,在2002年1月1日后进行税务登记的,其企业所得税按原规定的征管范围,由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分别征收管理。

五、2001年底前的债转股企业、中央企事业单位参股的股份制企业和联营企业,仍由原征管机关征收管理,不再调整。

六、不实行所得税分享的铁路运输(包括广铁集团)、国家邮政、中国工商银行、中国农业银行、中国银行、中国建设银行、国家开发银行、中国农业发展银行、中国进出口银行以及海洋石油天然气企业,由国家税务局负责征收管理。 

第四个文件:《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新增企业所得税征管范围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8]120号     

一、基本规定

以2008年为基年,2008年底之前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各自管理的企业所得税纳税人不作调整。2009年起新增企业所得税纳税人中,应缴纳增值税的企业,其企业所得税由国家税务局管理;应缴纳营业税的企业,其企业所得税由地方税务局管理。

同时,2009年起下列新增企业的所得税征管范围实行以下规定:

(一)企业所得税全额为中央收入的企业和在国家税务局缴纳营业税的企业,其企业所得税由国家税务局管理。

(二)银行(信用社)、保险公司的企业所得税由国家税务局管理,除上述规定外的其他各类金融企业的企业所得税由地方税务局管理。

(三)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常驻代表机构的企业所得税仍由国家税务局管理。

二、对若干具体问题的规定

(一)境内单位和个人向非居民企业支付《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三条第三款规定的所得的,该项所得应扣缴的企业所得税的征管,分别由支付该项所得的境内单位和个人的所得税主管国家税务局或地方税务局负责。 

(二)2008年底之前已成立跨区经营汇总纳税企业,2009年起新设立的分支机构,其企业所得税的征管部门应与总机构企业所得税征管部门相一致;2009年起新增跨区经营汇总纳税企业,总机构按基本规定确定的原则划分征管归属,其分支机构企业所得税的管理部门也应与总机构企业所得税管理部门相一致。

(三)按税法规定免缴流转税的企业,按其免缴的流转税税种确定企业所得税征管归属;既不缴纳增值税也不缴纳营业税的企业,其企业所得税暂由地方税务局管理。

(四)既缴纳增值税又缴纳营业税的企业,原则上按照其税务登记时自行申报的主营业务应缴纳的流转税税种确定征管归属;企业税务登记时无法确定主营业务的,一般以工商登记注明的第一项业务为准;一经确定,原则上不再调整。

本通知自2009年1月1日起执行。

 

总结:国家税务局主要负责征收和管理的项目有:增值税,消费税,铁道、各银行总行、保险总公司集中缴纳的营业税、所得税和城市维护建设税,中央企业所得税,中央与地方所属企、事业单位组成的联营企业、股份制企业的所得税,2002年1月1日以后在各级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设立(开业)登记企业的企业所得税,地方和外资银行及非银行金融企业所得税,海洋石油企业所得税、资源税,对储蓄存款利息所得征收的个人所得税,对证券交易征收的印花税,车辆购置税,出口产品退税,中央税的滞补罚收入,按中央税、共享税附征的教育费附加(属于铁道、银行总行、保险总公司缴纳的入中央库,其他入地方库)。

   地方税务局主要负责征收和管理的项目有(不包括已明确由国家税务局负责征收的地方税部分):营业税,企业所得税,个人所得税,土地增值税,城市维护建设税,车船税,房产税,城市房地产税,资源税,城镇土地使用税,耕地占用税,契税,烟叶税,印花税,固定资产投资方向调节税(暂停征收),地方税的滞补罚收入,按地方营业税附征的教育费附加。在绝大部分地区还负责社会保险费及其他一些地方规费的征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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