甲收到张某6万元,给张某的儿子办工作,并与乙通电,乙承诺能办,甲乙丙三人都认识,丙打了收条,从甲那里拿到6万元钱,与乙一块去把钱交给丁,三个月后,张某因工作已解决,不需要再办工作,要求退钱,丙与乙多次向丁要钱,要出4.5万元,后来,甲被张某起诉并逮捕,公安局找到丙和乙要钱,丙已将4.5万元全部交给公安局,剩下的1.5万无法要出,丙已将丁的收条复印件交给公安局,接下来,乙丙丁需要各负什么责任?剩下的钱需要谁来赔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