求教:工程变更和索赔之间存在一定关系么?发生变更是否产生索赔?麻烦请举例说明 谢谢!

如题所述

1)索赔是指施工单位在合同实施过程中,对非自身原因造成的工程延期、费用增加而要求业主给予补偿损失的一种权利要求;
2)变更引起的费用增加,也属于索赔范畴;
3)索赔是经济行为,而变更是技术行为;
4)工程变更是前提,索赔是结果,变更就会造成工程量的增减,进而引起工程造价的变化,有增也有减,但工程变更不一定有产生索赔。

案例(一)

背景: 某施工单位根据领取的3000平方米两层厂房工程项目招标文件和全套图纸,经过参加投标并获得中标。该施工单位的(乙方)于某年某月某日与建设单位(甲方)签订了该工程项目的合同。合同工期为1年。甲方在乙方进去施工现场后因资金紧缺,无法如期支付工程款,口头要求乙方暂停施工一个月。乙方亦口答应。工程按照共同规定期限验收时,甲方发现工程质量有问题,要求返工。两个月后,返工完毕。结算时甲方认为乙方延迟交付工程,应按合同约定偿付逾期违约金。乙方认为临时停工是甲方要求的。乙方为抢工期,加快施工进度才出现了质量问题,因此迟延交付的责任不在乙方。甲方则认为临时停工和不顺延工期是乙方当时答应的。乙方应履行承诺,承担违约责任。
问题: 该工程施工合同的变更形式是否妥当?此合同争议依据合同法律规范如何处理?

解答:
工程施工合同的变更采用口头形式是不妥当的,应当采用书面形式,如一方事后不承认则很可能对另一方不利,即使诉诸法律也因无证据而不会予以支持;
  本案中暂停施工和验收质量引起的延期事实双方均予承认,但对口头约定有出入。因甲方原因的暂停施工,甲方认为乙方同意不顺延工期不合乎常理又无证据支持,因此应当顺延工期一个月并补偿乙方因暂停施工产生的经济损失;乙方验收质量问题以抢工期为理由,依法、依合同均不予支持,应当承担延期两个月的违约责任并赔偿甲方由此造成的经济损失。此所谓,桥归桥路归路,什么都得有证据支持才予以支持。追问

问题引深下 措施费能否索赔?

追答

1、看合同中可有规定涉及到措施费的条款。有则照条款办。如果合同中没有提及,增加的措施费用最好经报甲方后采取措施。
2、是否有监理确认,如果没有第三方确认,索赔则难以成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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