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们公司是2001年国企转制时,由全体职工(380人)按照岗位不同筹钱购买的,以全员持股的形式成立的有限责任公司。公司至成立以来,17年来没有开过一次股东大会,期间:在2006年按照银行同期利率进行过一次所谓的分红;2010年,按照所持原始股进行过一次配股,直到今天没有进行过一次分红。公司发展状况良好,年年盈利。
如今,因各种原因,原来既是股东又是职工的同事,有200余人离开公司并退股(公司收购),现还有180余个股东,其中有80余人辞职后依然持有股份。2017年6月,公司董事会临时召开所谓的股东代表大会,通过一项决议:1、公司辞职、除名(原本还包括退休、死亡)股东,必须在6个月将所持股转给公司。(无转让价格)2、辞职、除名股东无论是否转让,从次年起不在享受分红、无表决权,同时承担经营风险。此决议董事会并不敢告知全体股东,但在股东代表会上董事长已经宣布通过。
据了解,公司同时强制公司在职股东、退休股东按照1:2转让所持的公司股份,将转制时的股份集中在少数人手中,然后将公司卖掉。
面对这种情况,这些小股东应该怎样办,恳请大神指点。
可以向法院提起诉讼,采取法律形式维权。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规定如下:
1、第三条 人民法院受理公民之间、法人之间、其他组织之间以及他们相互之间因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提起的民事诉讼,适用本法的规定。
2、第一百一十九条 起诉必须符合下列条件:
(一)原告是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
(二)有明确的被告;
(三)有具体的诉讼请求和事实、理由;
(四)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诉讼的范围和受诉人民法院管辖。
3、第一百二十条 起诉应当向人民法院递交起诉状,并按照被告人数提出副本。
书写起诉状确有困难的,可以口头起诉,由人民法院记入笔录,并告知对方当事人。
4、第一百二十一条 起诉状应当记明下列事项:
(一)原告的姓名、性别、年龄、民族、职业、工作单位、住所、联系方式,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名称、住所和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的姓名、职务、联系方式;
(二)被告的姓名、性别、工作单位、住所等信息,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名称、住所等信息;
(三)诉讼请求和所根据的事实与理由;
(四)证据和证据来源,证人姓名和住所。
扩展资料
销售额超亿元的某高新技术企业因两股东产生分歧,认为大股东翟某开办空壳公司并转移公司资产,小股东刘某遂将该公司告上法庭,请求解散公司。日前,这起被认为是首例高科技企业股东压制案件在顺义法院开庭。
股东刘某诉称,其与翟某是北京德威特电力系统自动化有限公司的两位股东,二人分别持有公司48%和52%的股权,但因经营思路分歧,两人逐渐产生矛盾。
刘某称,翟某不断利用担任执行董事、总裁等优势,利用被告公司对自己实施压制,剥夺了刘某的参与经营管理权、知情权和收益权,并免除其监事职务。除此,翟某还通过设立壳公司等手段转移并侵占公司财产,公司已名存实亡。
刘某认为,公司经营管理发生严重困难,继续存续会使刘某的股东利益受到重大损失,遂请求法院判令解散公司,翟某被列为第三人。
庭审时,被告及第三人律师辩称,被告公司并未像刘某所称“发生经营困难”,一直正常纳税,股东利益也不会受到损失。
被告代理律师表示,曾一直私下与刘某协商,但其一味地要解散公司,仅发律师函而不愿对话,其行为是扰乱公司经营。
当日,该案并未当庭宣判。(记者 孔德婧)
参考资料来源:中国人大网—《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公司成立后,公司一直不分红,小股东如何维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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